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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樟树布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深圳市樟树布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合作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股份合作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增值,根据《南湾街道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市、区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机构与财务人员

第二条 公司应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和财务工作岗位并指定财务负责人,财务工作岗位的设置和人员分工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

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 公司事财务工作人员必具备务工作的关资,并有两以上财务作经验。担任务负责人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掌握企业 管理知识;

(三)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 3 年以上经历;

(四)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 2 年;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第四 公司导人的直系属不得担本公司财务人。财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公司的出纳工作。

第五 会计员离岗、离应当移交计档案,办接手续。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六条 公司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根据际发生的济业务进会计核算,制会计凭,登

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 公司务人员必须照国家会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

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八 公司照国家规定及财务工需要设置会簿,包括总账、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公司,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财务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九条 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条 公司财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坚持会计准则,保证客观公正,做到账实、账款、账证、账账、账表相符。

 

 

 

 

 

第四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现金管理

(一)现金使用范围:

  1. 职工工资、津贴;

  2. 个人劳务报酬;

  3.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 出差人员必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 结算起点在人民币 1000 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7.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情况可以用现金支付外,其他款项的支付应通过银 行转账结算。

(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开户银行规定的额度,超过部分 当天存入银行。

(三)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有收付凭证。现金收入必须由会计填写收款收据,出纳收款盖章后交回会计存查联,由会计保管。

(四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现金,即不得“坐支现金”; 不得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用公司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置“小金库”。

(五)现金日记账必须日清月结,保证账款、账账相符。 出纳每天将审核后的现金收支单据进行逐笔序时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账面结存数,并与库存现金的实存数核对相符。每月终了出纳编制现金收支结算清单,连同原始凭证移交会计,会计审核无误后双方签章保存。

第十二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妥善保管使用银行印鉴和银行存款电脑查询磁卡。 财务章由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保管使用,私章由出纳保管使用, 非本公司财务人员不得使用银行存款电脑查询磁卡。

(二)银行账户不得设立电子银行功能。银行账号必须保 密,非因业务关系不得外传,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号。

(三)妥善保管使用银行支票,建立支票的登记、领用、 清查制度,空白支票不准加盖银行印鉴。

(四)每月月末,出纳必须将银行日记帐和银行对账单进 行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账款、账账相符。

第十三条 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管理

(一)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当根据实际发生额记账, 并按照往来客户名设置明细账。

(二)公司应当每季度终了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 清理,按照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有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1. 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2. 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3. 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4. 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三)公司核销坏账时,在报经批准后,于期末结账前处 理完毕。公司净资产在 1000 万元以下、坏账金额在 10 万元以

下( 10 万元)的,公司净资产在 1000—3000 万元、坏账金

额在 15 万元以下 15 万元的,公司净资产在 3000 万元以

上、坏账金额在 20 万元以下 2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 公司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后核销;超过限额的,须报街道办审核后核销。

(四)核销的坏账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应先冲抵坏账准备, 不足部分再计入当期损益,多计提的坏账准备必须恢复并增加当期损益。

(五)公司应加强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清查追收力度,减少呆坏账产生,已核销的坏账应建立“账销案存”制度继 续追收。对因人为因素追收不力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存货管理

(一)公司应建立存货采购、入库、保管、领用、发出等 管理制度。

(二)存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半年盘点一次。盘点结果 与账面记录不符的,应查明原因,报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公司净资产在 1000 万元以下、金额不符在 10 万元

以下( 10 万元)的,公司净资产在 1000—3000 万元、金额

不符在 15 万元以下 15 万元的,公司净资产在 3000 万元

以上、金额不符在 20 万元以下 2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公司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后核销;超过限额的,须报街道办审核后核销。

(三)公司应当在年终,取得可靠证据,对存货按成本与 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进行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五章 资金支付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所有对外付款,均需有收款人合法有效的付款凭证,公司有关经办人必须在付款凭证上加盖审查意见,并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和经理审核,再报董事长审批。单笔超过5000 元的,由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签;超过 2 万元的,应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 公司工因公借,必须填借款单,

款金额和用途,按规定报批,并在业务完成后 3 天内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 为保公司资金全,公司务人员不

办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任何付款。

 

 

第六章 费用开支制度

第十八条 业务招待费管理

(一)公司业务招待费支出,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标 准提取列支。

二)单笔支出在 1000 元以下的,由当事人签名,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超过 1000 元的,由公司董事长和经理联签;超过 5000 元的,必须报董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 公司营班子成的工资标按照《龙

份合作公司薪酬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制定,经三会及股东代 表大会通过,报街道办备案。

若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的工资标准高于《龙岗区股份合作公 司薪酬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则以《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薪酬指导意见》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第二十条 公司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并建立办公用品领用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七章 利润分配

十一 公司配当年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 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代表大会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股东代表 大会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十二 公司积金可于弥补公亏损、扩

经营或者转增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利润分配的各项目设置明细账,

进行明细核算,在利润分配表中分项反映。

 

十四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并报街道办审核。

 

 

第八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会计报表由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组成。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负责人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盖章,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每月除编制会计报表外,还应编制“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明细表社区管理与建设费用明 细表”,以加强费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年度终了公司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 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在月份终了 15 天内将月度财务报报送街道办在季度终了 20 天内将季度财务报表报送街道办

并由街道办汇总上报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在年度终了30 天内, 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报送街道办并由街道办汇总上报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是指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三十一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 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 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

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 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公司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 档案。

十三 公司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专人按照

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临时保管 1 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公司档案管理机构统一保管。会计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未设立档案管理机构的,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

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公司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 拆封和抽换。

十五 会计案的保期限分为久、定期

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 10 年和 30 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一)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30 年。

二)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 簿:30 年;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 5 年。

(三)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0 年。

(四)其他会计资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10 年;会计档案移交清册:30 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永久。

 

第十章财务公开

 

第三十六条 公司必须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并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通过设立公布栏(墙)、录入“三资”监管服务系统、召开发布会、公布到户等多种形式,将公司财务信息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股东公布。

第三十七条 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资产、负债情况;(三)各项收入情况:

1.经营收入;

2“征地款”“城市化转地补偿款”收入:

3.其他收入。

(四)各项支出情况:

1.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等公司管理人员的报酬支出,包括工资、补贴、奖金等;

2.业招待费支出;

3.车辆费用支出;

4.“征地款”、“城市化转地补偿款”支出;

5.公益福利支出;

6.其他支出。

(五)利润分配情况:

1.利润总额;

2.缴纳税金;

3.提取法定公积金;

4.提取法定公益金;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股东分配;

7.未分配利润。

(六)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财务计划在年初30日内公布,其他各项

应在每月终了15日内、每季终了20日内、每年终了30日内根

据财务核算结果如实公布。

第三十九条 股东、监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有权利和义务对公司财务公开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司不予解答或采纳的,可向街道办反映。

 

第十一章监督

 

第四十条 公司领导班子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违法、违规办理会计事项。街道办对违反会计制度、财经法规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并予以纠正。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完善财务管理体系,接受区、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照提出的整改意见在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四十二条 公司必须按照规定形式定期对公司的财务信息进行公开,方便股民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

第四十三条 街道办不定期对公司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由纪委监委部门按违纪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全资、控股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应依据审慎、合理的原则,按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若本制度发布后,上级部门发布新的相关制度规定,按新的上级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