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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樟树布股份合作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8-12 浏览量:715
深圳市樟树布股份合作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樟树布股份合作公司章程》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子公司共同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和股东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上级监督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份合作公司股东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上级监督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公司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披露程序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每月财务报告。
第九条 临时报告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买、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五)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董事会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就增资扩股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八)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九)上级监督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信息披露职责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后次日;重大事项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被政府有关部门否决时;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级监督部门咨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熟悉信息披露规则,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十七条 公开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三)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的规章
制度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持续性披露的内容。
(四)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发布临时公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最终提交董事会审核;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最终提交监事会审核;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与定期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董事会应当根据监事会的意见进行整改。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途径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途径为召开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宣传栏张贴信息及信息平台群发股东代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由于本办法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二十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公司及股民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则 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樟树布股份合作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樟树布股份合作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