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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樟树布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15-06-24 浏览量:620
深圳市樟树布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樟树布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障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集资委)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维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龙岗区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樟树布股份合作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集资委是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集资委遵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切实措施保障集资委委员的知情权,对集资委的正常工作给予支持。
第二章 集资委的组成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设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大会在本社区党员、干部和个人股股东代表中选举产生,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7人,共计9人,报街道办备案同意后任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五条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行使公司集体股出资人权利;
(二)负责集体资产管理与监督;
(三)负责“集体股收益”的管理,制订使用方案报股东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保证“集体股收益”用于社区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社区公共事务管理、股东福利或社会救济、为原村民缴交集体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和公司扩大再生产等;
(四)负责公司“征地款”和“城市化转地补偿款”的管理,制订使用方案报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五)委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向董事会提出有关集体资产和集体股管理的建议;
(六)审议土地资源开发和合作方案、物业资产处置方案、重大投资方案和大规模物业招商出租方案。
(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代表大会的授权,审议有关事项。
(八)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必须将“集体股收益”、“征地款”和“城市化转地补偿款”的收支、结余情况向公司股东张榜公布,并报送街道办事处。
第三章 集资委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 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应指定一名副主任代表其履行职务或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应即召开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召开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之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四章 集资委会议的表决
第九条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实行到会人数一人一票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到会的委员应当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决议方为有效。在争议双方表决票相同时,主任具有决定权。
第十条 委员应对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如果会议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导致集体资产遭受损失,参与决议的委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每次会议都必须指定专人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委员签字。会议记录材料由公司办公室存档、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集资委制订报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集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