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公司

新木茂华股份合作公司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新木茂华股份合作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本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深圳市社区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平湖街道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木茂华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公司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接受平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对本公司财务工作的指导、服务、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财务机构与财务人员

第四条  公司会计核算根据《深圳市社区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的相关规定,由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安排集中管理。

第五条  公司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和财务工作岗位。原则上设立:

(一)财务负责人一人,全面负责财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二)会计员一人,具体负责会计核算、合同管理、票据管理、财务印章管理、开具收入单据以及费用开支的复核。

三)出纳员一人,具体负责货币资金管理、日常收支管理。

第六条  公司财务人员实行三年一任的聘任制度,并报街道办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非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公司财务人员不受任职届数和年限的限制,可以连聘连任,保持财务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七条  公司财务人员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才能上岗。

(一)财务负责人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有一定企业管理知识。

3.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4.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两年以上。

5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二)会计、出纳人员条件

1.考取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工作责任心强。

3.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有一定企业管理知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副经理、监事长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出纳工作。财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的会计和出纳工作。

第九条  公司财务人员负责组织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编制、执行、检查、分析公司财务计划,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依法正确计算解缴各项税费;控制成本费用、实现利润等各项考核指标,当好公司经营、投资参谋。

公司财务人员及其经办的财务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内审机构以及上述机关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检查、监督;定期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资料。

第十条  公司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变换工作岗位或被解聘和辞职或退休的,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由公司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协调、主持,并由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监证移交手续。原任财务人员必须将任内的全部会计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接任的财务人员后方可离岗、离职。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审核合格后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填制。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自11日起1231止为一个会计年度。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记录文字采用中文记账。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国家《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财务会计账务和账目。会计账务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必要的辅助账并根据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事项内容不清晰、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和报销手续不完备或越权审批开支等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及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不做假账,保证账目内容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做到账实、账款、账物、账证、账表等账账相符。

第十五条  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或其他任何形式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使用公司银行账户代为任何个人或其他单位支取现金及转账。

第十六条  公司货币资金往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即基本账户支取现金,并接受该家银行和街道办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现金管理监督检查。

第四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的现金管理

(一)现金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奖金。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出差人员必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结算起点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日常零星开支。

7.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可以支付现金的支出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8.除上述情况可以用现金支付外,其他款项的支付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二)出纳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公司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总量。

(三)出纳员收到现金要当天全额存入银行,需支付现金的从出纳的库存现金或银行现金结算户支付。对现金的收支管理必须严格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不得“坐收坐支”,即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现金。

2.不得“以收抵支”,即不得以收入抵减或抵扣支出又或以支出抵销收入。

3.不得“白条单抵库”,即不得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4.不得“公款私存”与设置“小金库”,即不得把公司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或其他形式存储在账外使用。

5.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6.出纳员私人的现金不得与公司的现金混合存放及使用。

7公司领导不得以上级领导居之指令或误导财务人员违反现金使用管理。

(四)出纳现金收支必须当天发生当天记账,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款、账账相符。

第十八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公司开设的银行账户留存公司财务印章(或公司印章)、会计员个人私章(私章由会计员个人保管使用)和出纳员个人私章(私章由出纳员个人保管使用)。银行存款电脑查询磁卡原则上由出纳员保管和使用,必要时,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会计员可以汇同出纳员使用磁卡查询银行存款情况。

(二)妥善保管和使用银行支票,建立支票的领用登记和清查制度。错开或作废的发票必须注明作废字样与原发票联一齐保管。空白支票不准加盖银行留存的印章,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第十九条  每月()终了,出纳员必须结清当月()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支结存情况连同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最迟于次月的5号前移交给会计员,经会计员复核无误后,开具现金收支银行存款对账单,双方签字各存一份。

第二十条  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管理

(一)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和金额记账,并按往来客户名称设置明细账。

(二)公司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追收和清理,相关负责人(公司经理)将追收和清理情况通报董事长,财务人员并按实际收回的款项冲减相应客户明细账。

(三)公司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需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金提取标准为当期(当年)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总额的3%

有下列情形的,报董事长,且经公司“三会”讨论通过的,可以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1.发生时间在两年以上,而且已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2.关联债务方公司、企业已倒闭或已破产,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3.关联债务人已经死亡或其他原因,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4.虽经法律程序但仍无法执行,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有下列情形的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金,报董事长,且经公司“三会”讨论通过的,可视实际情况确定坏账准备金的计提比例:

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2.已有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或债转股的。

3.关联双方之间都发生存在应收款项的。

4.账令虽已超过两年,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四)对公司符合规定的应收款项坏账核销,在报经批准后,于月末、季末或年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公司坏账金额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公司须向董事长通报情况,由公司“三会”审议通过后核销,公司坏帐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召开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后予以核销;公司坏账金额10万元以上的,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后,报街道办审核批准后核销。

(五)核销的坏账已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先冲抵坏账准备金,不足部份再计入当期损益,多计提的坏账准备金必须恢复并增加当期损益。

(六)对已核销的坏账同时建立账销案存制度,由相关负责人继续追收,追收回来的款项登记资本公积金。

公司的应收应付款项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金额及期限,如确实需变动的,相关负责人(公司经理)须向董事长通报情况并呈三会成员开会讨论决定,较大金额的,相关负责人(公司经理)须向董事会通报情况,还应报请三会成员讨论后呈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存货管理

(一)公司建立存货管理制度,存货管理人员必须做好采购入库、领用、发出存货的登记及管理工作,保证存货数量和金额与会计账目相符。

(二)公司的存货严格按《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计价入账。

(三)存货定期进行盘点检查,至少半年要进行一次。盘点结果与会计账面记录不符的,及时查明原因,报经批准后于当期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金额不符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公司须向董事长通报情况,由公司“三会”审议通过后核销,金额不符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公司须向董事长通报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召开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后予以核销;金额不符10万元以上的,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后通过后,报街道办审核批准后核销。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购置的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电子设备、器具、工具、家具等均列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但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也列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设置总账、分类账和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明细账可连续使用。

固定资产实物同时实行台账式辅助管理,辅助账可由存货管理员负责,把购置完工或采购入库、领用发出的固定资产分门别类登记辅助分类账和明细账。同时设立固定资产登记卡(一物一卡),标明财产实物名称、数量、单价、购置日期、存放地点及使用人姓名,并贴上同样内容的标签随附使用人领用的实物,便于检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严格按《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计价入账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折旧,计入当月经营成本费用。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时,按固定资产原价5%的比例估计残值并从该资产的原价中减除后再按折旧年限计算实际折旧金额。

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要定期进行检查和清点,保证账物、账实相符,并按规定做好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理。

(一)检查清点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盘盈的固定资产,计价补充登记入账;发生盘亏的固定资产必须找出固定资产流失的原因,经报“三会”批准后予以冲销处理。

()对折旧使用年限已到或已超过折旧使用年限和虽折旧使用年限未到,但已严重损毁经修复仍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经报“三会”研究批准后予以办理报废处理。房屋、建筑物和原价值较大的机器、机械、运输车辆等的固定资产,还需经公司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街道办审核后方可办理报废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外出让价值较大的房屋建筑物业、机械设备、车辆和其他主要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由董事会提出方案,经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研究并经股东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再委托正规的拍卖公司挂牌公开拍卖。

固定资产(物业)转让应按《龙岗区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程序执行。

公司因生产经营或其他原因必需更换或转让原购置单价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生产工具、小型电器、电子设备、办公用具、办公家具等固定资产,由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后进行处理。

公司固定资产出让收入所得,按本规定第七章第三十四条(四)、(五)的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资产出现减值迹象时,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六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发展需向银行或其他金融单位借款的,由公司“三会”研究决定,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街道办审核后方可实施。

公司不准以发展需要的名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单位借款用作分红或其他非生产性开支使用。

第三十条  公司必须按照借款协议约定依时清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为其他公司、企业或个人提供贷款及债务担保。确需担保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由“三会”研究决定并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街道办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对外担保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报街道办(集体办)审批,300万元以上的须报区国资办备案。

被担保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或企业有隶属关系、产权关系或经营权关系。

(二)公司或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有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能力。

(三)公司或企业无挤占挪用贷款资金、无拖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公司或企业贷款资金必须用于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生产性用途投资。

(五)公司或企业能够提供相应的有效资产作反担保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应付款项和应交款项的管理

(一)公司的各种应付和应交款项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内容和金额记账,并按外部往来客户名称和内部往来业务项目名称设置明细账。

(二)公司应付外部客户的款项,按照应付款项发生始初与关联方的约定依时清还,并按实际清还款项金额冲减相应客户明细账。

(三)公司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在经营收益中计提的各种应付和应交款项,按照规定使用或支付,并按实际发生支付使用金额冲减相应明细账。

(四)公司两年以上账龄而又已经确定无须支付的应付、应交款项,及时清理并转记资本公积金账户。

第七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收入必须及时存入银行,并按收入来源分门别类登记收入账户、往来账户或其他账户。

(一)租金收入、工缴费收入、管理费收入、发包上交收入应当登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并依法缴纳营业税收。

(二)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拔入的各种补贴款项应当登记补贴收入账户。

(三)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拔入的专用款项必须按规定专款专用,并按款项用途设置明细账户。

(四)公司出让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收入,减除已计提的折旧费和因出让而产生的税费后的净收益,登记营业外收入账户,如果净收益是负数的,登记营业外支出账户。

(五)公司出让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减除已计提的折旧费和因出让而产生的税费后的净收益,登记营业外收入账户,如果净收益是负数的,登记营业外支出账户。

(六)因国家、单位或个人征用土地或旧城旧村改造开发房地产而赔偿的青苗等生物资产补偿收入和市政基础设施补偿收入,在减除已计提的折旧费或已摊销费用以及因征用而产生的税费后的净收入登记营业外收入参加收益分配;土地、房屋、建筑物等赔偿收入减除已计提的折旧费和因征用而产生的税费后的净收益,登记在资本公积金账户。

第三十四条  公司固定资产或无形及其他长期资产租赁和经营项目发包一次性收取承租方租金或承包款的,登记应付账款后再按照合同租期逐月逐年提取计入相关收入,不得一次性计入当期收入。

第八章  经济合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固定资产租赁与转让、经营项目发包、合作合资经营、建设工程承包以及其他重大经济事项,必须与关联方签订经济合同。必要时还应通过司法部门公证或中介机构见证。

建设项目工程发包按规定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建人。

材料物资采购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投标集中采购的方式进行,并与中标方签订供货合同。

第三十六条  经济合同的订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明确具体经济业务内容、各方权利和义务及法律责任,保证经济合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经济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公司在签订经济合同前,须向三会成员通报情况。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须三会成员讨论后报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经济合同有效期的确定,不得超过经济合同法规定的最高年限。

土地、物业出租应按《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以五年为一个租赁周期,最长不得签订超过十年的长期土地、物业出租合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土地、物业出租合同应根据市场价格每三年调整一次租金水平。严禁以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的形式进行“明租实卖”的行为。

历史原因已签订超过合同法规定最高年限土地租赁合同的,公司应严格保管好相关资料,明确权属。

在合同成立生效的有效期内,如因国家政策变动或合同关联方因特别情况变化或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原合同难以执行或不能继续执行的,经合同关联各方协商同意后,可以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与原合同同时使用。

在正常情况下,原订立的经济合同期届满三个月前原则上不得续签延长合同期的合同、合约或协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经济合同档案管理制度。经济合同成立后,及时交一份给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同时交一份给财务部门以便掌握收款和付款使用。

第三十八条  公司必须按照签订的经济合同及时向关联方收取或支付合同款项。对关联方拖欠未缴的款项,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力度追缴,尽量避免呆账、烂账的发生。

第九章  票据使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经营性业务收入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的税务发票开具收入;非经营性的其他收入(特殊需要除外)可以使用在街道办财政部门领取的财政统一收据或经街道办财政部门批准印制的公司收款收据开具收入。

税务发票、财政统一收据、公司收款收据按票据的顺序编号连续使用。

税务发票、财政统一收据的存根管理,按照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公司收款收据存根与财务会计资料交由公司档案部门归档保管。

第四十条  公司外来生产经营业务开支,原则上使用分行业专用税务发票报销;经营管理费用结算起点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元)的外来开支也应使用税务发票报销。

对经济业务发生在当地而使用异地税务发票或其他票据的,公司不予报销。

公司内部日常往来的零星开支,可以自制支付凭证开支报销。

第十章  资金支付、费用开支和审批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所有对外付款,均需有收款人合法有效的付款凭证,重大经济业务还需随附相关证明资料,报公司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审核后再按程序审批。单笔付款5万元以下(5万元), 由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联签;超过5万元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集体讨论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员工原则上不得借支公款,如确因公办事需要借支现金的,必须征得公司负责人同意,填制借款单,注明借款用途和金额,再经公司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借款,并在办完业务后的3天内凭办事取得的原始单据按规定程序办理结算及审批报销手续,余款同时缴回出纳员。

非公司员工一律不得向公司借支公款。但对本公司家庭经济困难的股民如确因发生重大疾病或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以及其他重大情况的特殊原因,可以向公司提出借款书面申请报告,说明具体借款原因、借款金额以及归还办法,经公司审批后方可借款。借款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借款金额在5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三会成员、经理和财务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借款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提请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管理费用开支,遵循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和公司实际做好各项费用开支的控制和管理。

(一)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及在岗职工工资、补贴、奖金发放规定。

1.工资

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工资原则上参照街道办有关规定提出的工资标准水平确定;其他在职在岗职工的工资由公司“三会”根据公司实际确定,。

2.补贴规定

(1)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和在职在岗职工,实行电话费定额补贴,公司不再另行报销电话费。公司个人补贴的最高标准不得超过每月300元人民币。

(2)公司对在职在岗经营班子成员及职工实行交通费定额补贴,公司不再报销车辆的任何费用。个人补贴的最高标准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人民币。

(3)公司在职在岗经营班子成员及职工节日费发放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4)公司需要设立其他方面补贴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街道集体办批准。

(5)非公司在职在岗的兼职“三会”成员,公司可以给予合理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兼职“三会”成员离岗、离职后的次月起,公司停止补贴款的支付。

3.奖金发放规定

公司经营班子及在职在岗职工的年度奖金,根据以下原则计算发放:

(1)按照公司经营效益比例计提发放。

(2)按照个人月均工资、补贴税前收入总额计算最高发放三个月的标准额度。

(二)公司支付给经营班子成员及在岗职工的工资、补贴、奖金均为个人收入所得,公司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支付当月有关人员的实际收入总额如实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奖金以月度、季度、或半年发放的,根据实际发生当月、季、半年与工资、补贴一并申报纳税;如果每年一次性发放的,按有关税法计算申报纳税。

(三)公司严格控制公费旅游或参观学习的开支。必要时,可制定一个公司与参与人共同出资的标准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开支实行领导分级审批制度,审批人必须根据报销人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按各自审批范围和标准限额进行审批,任何人不得越权或超标准范围审批和冒名顶替审批。

1单笔费用开支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经由副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后,由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联签。

2单笔费用开支在1000—7000元以下(含7000元)的,由正、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签。

3单笔费用开支在7000—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由董事会全体成员、监事会主席、经理、财务负责人集体讨论并联签。

4单笔费用开支在50000-100000以上(含100000元)的,由三会全体成员、经理、财务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联签。

(注:一.股份合作公司每月财务收支情况,除定期向股东公布外,还需交公司董事长一份作备案。

二.股份合作公司日常性及非日常性支出,每张列支票据须经以下程序手续方可列支报销:经手人签名并注明列支原因、主管部门领导→会计审核凭证、并打印或填写费用报销单→领导审批→会计复核审批签注情况→出纳付款;(列支情况非特殊情况,否则出纳不得先付款)。)

 

第四十五条  公司日常办公用品统一由办公室专人负责购买,并做好领用登记工作。

第十一章  利润分配

第四十六条  公司利润的构成是主营业务利润加投资净收益加营业外收支净额。公司利润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同时包括应收未收经营性收入及应付未付、应交未交经营管理费用支出计算。

第四十七条  公司利润按国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按季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十八条  公司税后利润分配遵循以下程序进行。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包括:

1.弥补被没收财物损失。

2.支付各种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3.支付各种非国家慈善机构的捐款、救济款。

4.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1按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提取10%的盈余公积金;

2按公司章程规定或由股东会议决议提取一定比例的任意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的提取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或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积金主要用于增强企业物质后备和防范不测事件风险发生的资金。

(三)提取公益金

公司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代表大会决议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益金,主要用于购置或建造职工福利设备、设施。

(四)向投资者分红

公司的税后利润减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所余利润,按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对股东进行分配:

1.按集体股所占股份分得的红利转入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账户或转入公司应付股利账户暂时挂账。

2.对股东个人进行分红。

第四十九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增公司资本时,所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余额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

第五十条  公司对利润和利润分配的各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在利润分配表中分项反映,向工作站书记报告情况,再呈报公司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并报街道办审核后方可进行股份分红。

公司出现税前亏损或税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以后已无利润的,原则上不得分红。如果一定要分红的,必须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和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街道办审批后实行。

公司不得脱离可供股份分红利润实际而进行随意性股份分红。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和董事长在报告上签名,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经营财务情况分析说明书组成。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表附注。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全面清查资产和核实债权债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年终时如实向股东代表大会公布。必要时经董事长同意可供股东查阅,但不能把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带离公司。

第五十四条  公司每月(季)结完账要编制会计报表,季度会计表在季后20天内报送街道办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汇总上报区国资办,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按上级的要求时限报送街道办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汇总上报区国资办。

公司会计应当及时把月(季、年)财务报表及其它相关报表呈送给工作站书记、主任、公司“三会”负责人及公司经理。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保管

第五十五条  公司会计档案包括纸质的和电子的财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等。

第五十六条  公司必须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公司,确保电子会计档案的安全性。电子会计档案应当备份,重要的电子会计档案应打印纸质会计档案保管。

第五十七条  公司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公司指定专人按规定保管。档案专人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清册后存放档案室(柜)妥善保管。

出纳员一律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后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管理机构的,指定专人按规定保管。

第五十八条  公司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可供查阅或复制,但必须办理登记签名手续。查阅和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会计档案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必须对会计档案资料负保密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共5类。

月度、季度财务报告(包括文字分析说明书)保管期限为3年。

银行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保管期限为5年。

税收会计报表保管期限为10年。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期限为15年。

出纳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期限为25年。

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包括文字分析说明书)、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应永久保管。

第六十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销毁。但保管期满而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禁止隐匿、故意销毁会计档案。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需要销毁时,必须由公司档案管理员作好清册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派出人员代表与公司“三会”成员共同监督销毁。

第十四章  财务公开

第六十一条  公司建立和健全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将公司财务信息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股民公布。

(一)公司设立固定专栏进行张贴公开,公开公布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公开时间在每季度完的次月15号前。

(二)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2.资产、负债情况。

3.各项收入情况:

(1)经营收入(包括应收未收收入);

(2)其他收入。

4.各项支出情况:

(1)公司“三会”成员及在岗职工的、工资、补贴、奖金支出;

2)业务招待费支出;

(3)车辆费用支出;

(4)公益福利费支出;

(5)其他支出。

5.利润分配情况:

(1)利润总额;

(2)缴纳税金;

(3)提取法定公积金;

(4)提取法定公益金;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股东分配;

(7)未分配利润。

6.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二条  公司经营财务计划在年初一个月内制定并向股民公布。

第六十三条  公司监事及股民有权对公司财务公开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或建议,公司不予解答或采纳的,可向街道办反映。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新木茂华股份合作公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内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101日起实施。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