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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股份合作公司监事会构成、职责权限和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16-11-30 浏览量:596
中心股份合作公司监事会构成、职责权限和工作规则
一、监事会是公司业务和财务的监督机构,向股东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职工代表出任监事的,由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其余监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由股东出任。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二、公司董事、经理不得兼任监事。
三、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和业务状况;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或者对董事、经理提起诉讼;
(四)审查有10%以上的股东代表所提出质疑的事项;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代表大会的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代表大会;
(六)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出提案;
(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监事独立行使监事职权,其合法监督行为不受公司其它人员的干预。
五、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六、监事会应当把决议事项作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并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制度。
七、监事会对损害公司以及股东利益的行为未能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与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