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公司

印章管理暂行规定

 

坪办事处办[2011]15

 

关于印发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印章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社区,各有关单位:

《关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印章管理暂行规定》业经街道办事处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坪地街道办事处办公室

一一年八月三十

 

 

 

关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印章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印章使用行为,确保公司(含分公司)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维护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公章、公司财务专用章、公司发票专用章、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印章、所属分公司印章。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三条  董事长授权公司公章由指定人员管理和使用(不得由同一人审批,同一人盖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公司财会室负责管理和使用;所属分公司印章由股份公司收归统一管理,由公司指定人员负责保管。

第四条  印章应保管在安全的设施内,印章保管人员应及时清洗印章、添加印油,确保印章清晰。

第五条  印章应在被授权持有、保管的办公场所内使用,一般不得携带外出。若特殊情况需将印章带出,须经被授权持有、保管的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批准记录留存备查。携带人应确保印章安全,使用时由印章保管人亲自到场(两人以上)监印。

第六条  公司统一印制和使用《印章使用审批单》、《印章使用登记簿》。

第三章 印章使用

 

第七条  印章使用范围。公司公章、公司财务专用章、公司发票专用章、集资委印章、所属分公司印章是公司对外使用的法定印章。

第八条  用印实行事前签批制度。其使用的签批权限为:

(一)盖公司公章,须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

(二)盖集资委印章,须经公司董事长或集资委主任批准。

(三)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须经财会部门负责人批准。

(四)涉及分公司事项用印,必须先由分公司负责人签名,再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批。

第九条  印章使用程序

(一)按签批权限,审批人签字批准后可直接用印。没有通过签批程序的,经办人提出用印申请,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交相关领导签批。

(二)印章管理人员盖章后,应将《印章使用审批单》或合同复印件及其它用印凭证复印存留,在《印章使用登记簿》登记,以备查阅。

(三)印章使用流程

经办人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见附件1)→法定公司领导审批→印章保管员填写《印章使用登记簿》(见附件2)并核对资料→印章保管员盖章→复印资料留存归档。

第十条  印章使用要求

(一)印章保管员要熟知各种印章的使用范围、批准权限,做到正确使用。

(二)印章保管员在用印前,必须依照签批权限规定,查看用印签批结果审批手续完备的文件方可用印,用印后应及时在用印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同时要求用印单位或经办人在用印登记簿上签字。对于超越签批权限或未经签批的文件,印章保管员应当拒绝用印。

(三)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亲自使用印章,不能委托他人代为用印。加盖的印章要端正、清晰,用印要做到“骑年盖月”。

    第十一条  涉及到重大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经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经有关负责人签批后方可使用。只属分公司行为的用章,签订的协议均属无效协议。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印章使用和保管单位应经常检查、核对用印情况,如印章失效、新增或变更,应及时通告,并须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印章应妥善保管,严防被盗用、丢失。若一旦遗失,必须及时向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同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损失。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区分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执行“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制度的;

(二)印章保管员未妥善保管印章,导致印章被盗用或丢失的;

(三)用印未履行签批程序,印章保管人擅自用印的;

(四)未妥善保管用印留存资料,导致出现问题无法追责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员的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印章保管员离职时,须办理印章的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从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公司印章使用审批单

          2章使用登记簿

 

 

主题词:印章△  经济管理  资产  通知                           

  抄送:区国资委,街道相关领导                                        

  坪地街道办事处办公室              2011年8月30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