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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3-12-27 浏览量:516
坪办事处办[2011]15号
关于印发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印章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社区,各有关单位:
《关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印章管理暂行规定》业经街道办事处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坪地街道办事处办公室
关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印章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印章使用行为,确保公司(含分公司)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维护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公章、公司财务专用章、公司发票专用章、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印章、所属分公司印章。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三条 董事长授权公司公章由指定人员管理和使用(不得由同一人审批,同一人盖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公司财会室负责管理和使用;所属分公司印章由股份公司收归统一管理,由公司指定人员负责保管。
第四条 印章应保管在安全的设施内,印章保管人员应及时清洗印章、添加印油,确保印章清晰。
第五条 印章应在被授权持有、保管的办公场所内使用,一般不得携带外出。若特殊情况需将印章带出,须经被授权持有、保管的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批准记录留存备查。携带人应确保印章安全,使用时由印章保管人亲自到场(两人以上)监印。
第六条 公司统一印制和使用《印章使用审批单》、《印章使用登记簿》。
第三章 印章使用
第七条 印章使用范围。公司公章、公司财务专用章、公司发票专用章、集资委印章、所属分公司印章是公司对外使用的法定印章。
第八条 用印实行事前签批制度。其使用的签批权限为:
(一)盖公司公章,须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
(二)盖集资委印章,须经公司董事长或集资委主任批准。
(三)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须经财会部门负责人批准。
(四)涉及分公司事项用印,必须先由分公司负责人签名,再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批。
第九条 印章使用程序
(一)按签批权限,审批人签字批准后可直接用印。没有通过签批程序的,经办人提出用印申请,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交相关领导签批。
(二)印章管理人员盖章后,应将《印章使用审批单》或合同复印件及其它用印凭证复印存留,在《印章使用登记簿》登记,以备查阅。
(三)印章使用流程
经办人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见附件1)→法定公司领导审批→印章保管员填写《印章使用登记簿》(见附件2)并核对资料→印章保管员盖章→复印资料留存归档。
第十条 印章使用要求
(一)印章保管员要熟知各种印章的使用范围、批准权限,做到正确使用。
(二)印章保管员在用印前,必须依照签批权限规定,查看用印签批结果审批手续完备的文件方可用印,用印后应及时在用印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同时要求用印单位或经办人在用印登记簿上签字。对于超越签批权限或未经签批的文件,印章保管员应当拒绝用印。
(三)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亲自使用印章,不能委托他人代为用印。加盖的印章要端正、清晰,用印要做到“骑年盖月”。
第十一条 涉及到重大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经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经有关负责人签批后方可使用。只属分公司行为的用章,签订的协议均属无效协议。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二条 印章使用和保管单位应经常检查、核对用印情况,如印章失效、新增或变更,应及时通告,并须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印章应妥善保管,严防被盗用、丢失。若一旦遗失,必须及时向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同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损失。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区分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执行“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制度的;
(二)印章保管员未妥善保管印章,导致印章被盗用或丢失的;
(三)用印未履行签批程序,印章保管人擅自用印的;
(四)未妥善保管用印留存资料,导致出现问题无法追责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员的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印章保管员离职时,须办理印章的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从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公司印章使用审批单
2、印章使用登记簿
主题词:印章△ 经济管理 资产 通知
抄送:区国资委,街道相关领导
坪地街道办事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