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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有关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社区有关人员因私

出国(境)管理的通知

 

深龙纪发[2013] 

 

各街道、龙岗公安分局:

为加强社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区委要求,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参照中央、省、市公职人员出国(境)管理规定,对全区社区有关人员因私出国(境)实行备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管理范围、管理方式及办理机构   

(一)纳入管理的社区有关人员范围:社区综合党委书记、工作站站长,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含居民小组一级独立注册的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各分公司经理。

(二)管理方式:分审核备案和登记备案。

1、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含居民小组一级独立注册的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和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各分公司经理等人员实行审核备案;

2、社区综合党委书记、工作站站长,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含居民小组一级独立注册的股份合作公司)总经理等人员实行登记备案。如果上述人员有兼任第一项职务的,实行审核备案。

(三)办理机构:社区有关人员因私出国(境)备案工作由街道党工委组织部负责。为方便社区有关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备案,街道组织部门及各社区指定1-2名工作人员作为经办人,并及时将经办人信息录入龙岗区社区有关人员因私出国(境)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二、证照类型及备案事项

(一)社区有关人员备案管理的因私出国(境)证照:港澳通行证、因私赴台通行证和因私出国护照。

(二)备案管理事项:赴香港、台湾、澳门个人旅游;赴香港、台湾、澳门团队旅游;赴香港、台湾、澳门探亲;出国等。

三、备案前置事项

备案前,街道须收集社区相关人员所有证照,并在《龙岗区社区有关人员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登记表》(附件1)做好登记;同时采集社区有关人员数据及信息,及时录入到管理系统;纳入管理范围的社区人员发生变动的,街道应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数据库并将相关人员信息报区党廉办。

四、备案程序

(一)审核备案按以下程序办理:

1、纳入审核备案管理范围的社区有关人员因私出国(境)的,需由申请人(或委托经办人,下同)到街道组织部门申报;

2、街道经办人在管理系统录入申请人因私出国(境)相关信息,打印出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龙岗区社区有关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核备案表》(附件2),经申请人签名确认;

3、街道经办人将审核备案表报街道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加盖街道办公章;

4、街道经办人将审核备案表存档,并发放证照。同时,在《龙岗区社区有关人员出国(境)证照管理登记表》做好登记。

(二)登记备案按以下程序办理:

1、纳入登记备案管理范围的社区有关人员因私出国(境)的,需由申请人到街道组织部门申报;

2、街道经办人在管理系统中录入申请人因私出国(境)相关信息,并打印出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龙岗区社区有关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表》(附件3),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后存档,发放证照。同时,在《龙岗区社区有关人员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登记表》做好登记。    

凡需赴澳门(或途经澳门)的,街道办还须将审核备案表或登记备案表报区党廉办备案。

五、证照管理

(一)社区有关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照要全部上交街道组织部门集中登记保管。新办理的证照,要在证照办理好后3个工作日内上交街道组织部门,持证人一律不得私自保存。

(二)社区有关人员因私出国(境)领取证照后未如期出国(境)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证照交回街道集中保管,待下次出国(境)前重新申领。

(三)社区有关人员在每次出国(境)返回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照交回街道组织部门保管。

六、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街道要高度重视社区有关人员因私出国(境)备案管理工作。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2名主管领导;要做好硬件保障,配备相应的电脑、保险柜等工作设备,及时接入政务外网;要加强对社区有关人员的宣传引导,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开展社区有关人员因私出国(境)备案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区党廉办;依托管理系统对社区有关人员出入境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提醒、警示,并责令改正。

(二)龙岗公安分局要协助做好社区有关人员因私出国(境)备案管理工作。每年65日和125日前,将全区纳入管理范围的社区有关人员出国(境)情况做好统计并报区党廉办。

(三)区纪检监察、组织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将街道落实社区有关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不定期对各街道实施社区有关人员因私出国(境)备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每半年组织各街道将公安部门提供的社区有关人员因私出国(境)情况与各街道系统备案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并将有关情况向相关部门通报;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备案管理工作不到位的街道要责令整改,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街道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对故意隐瞒证照不报、拒不上交证照、虚报瞒报行程等行为,经教育拒不改正的,要对相关当事人严肃处理,将其行为计入社区干部个人诚信档案;是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还要按照有关规定,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如是登记备案人员类的,要调整为审核备案管理。

 

 

附件:

1、龙岗区社区有关人员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登记表

2、龙岗区社区有关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核备案表

3、龙岗区社区有关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表

 

 

 

 

 

中共深圳市龙岗区纪委(监察局)   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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