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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木新村股份合作公司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发布日期:2022-12-15 浏览量:1310
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会议时间:2022年 12 月 13 日 14 时 30 分
会议地点:深圳市新木新村股份合作公司 三 楼会议室
参加人员:深圳市新木新村股份合作公司全体股东代表
会议主持人:李春平
会议议题:审议、表决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木社区新木路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合作意向书补充协议(二)》内容条款的相关事宜。
一、会议出席情况:
本公司股东代表共计 54人(其中个人股东代表53 人,集体股东代表 1 人),代表 100%表决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应到会股东代表 54 人,实到会股东代表 46 人【其中个人股东代表 45 人(含委托 0 人),集体股东代表 1 人)】。实到会股东代表人数占应到会股东代表人数的 85.19 %;实到会股东代表所占表决权占应到会股东代表所占表决权的 89.48 %,实到会的股东代表人数和所持表决权数均超过半数,参加会议的股东代表在人数和资格等方面符合有关规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有效。
二、会议形成决议的内容:
1、同意根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深龙府办规[2022]2号),对已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合作工作期限进行延期,具体如下:
(1)《合作意向书》生效后 6 年内,意向合作方负责完成纳入城市更新计划及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工作。
(2)本项目纳入城市更新计划后 4 年内,即2024年12月28日前取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
2、如在上述期限内未取得项目单元规划但项目有实质性进展,经股东代表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程序通过和街道办审查后,股份合作公司可选择不更换意向合作方;如因不可抗力、政策等特殊原因导致本项目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经股东代表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程序通过并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可在上述期限外适当延期,具体时限以区政府相关部门审批为准。
3、同意《合作意向书补充协议(二)》的全部内容,本补充协议与《合作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同意与深圳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意向书补充协议(二)》。
4、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办理该项目相关的各项事宜,签署相关文件。
三、表决情况:
上述事宜同意的股东代表 46 人,占应到会股东代表人数 85.19 %,占应到会股东代表所代表表决权 89.49 %;
不同意的股东代表 0 人,占应到会股东代表人数 0 %,占应到会股东代表所代表表决权 0 %;
弃权的股东代表 0 人,占应到会股东代表人数 0 %,占应到会股东代表所代表表决权 0 %;
所作出决议经出席会议股东代表人数 100 %同意通过;经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所代表表决权 100 %同意通过,人数和所持表决权数均超过到会股东代表的三分之二,符合股东代表大会关于通过特别决议的法定要求,决议有效。
具体表决签名情况,见附件一《深圳市新木新村股份合作公司股东代表表决签名表》;
附件二:《合作意向书》;
附件三:《合作意向书补充协议(二)》;
附件四: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木社区新木路片区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图。
深圳市新木新村股份合作公司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