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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木新村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决议
发布日期:2022-12-08 浏览量:1358
深圳市新木新村股份合作公司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决议
会议时间: 2022 年 12 月 7 日 15 时
会议地点:深圳市新木新村股份合作公司三楼会议室
参会人员: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
会议议题:审议、表决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木社区新木路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合作意向书补充协议(二)》内容条款的相关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于2022年 12 月 7 日在新村会议室召开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会议由集资会主任李永杰主持,并就会议议题向集资会作说明,本公司共有集资会成员7名,出席本次会议的集资会成员有 6 名,实际出席人数占应出席人数的 85 %,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经过本次集资会会议审议、表决,同意 6 人,占比 100 %;弃权 0 人,占比 0 %;反对 0 人,占比 0 %;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木社区新木路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续期相关事宜,经过本次集资会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并同意将下列事项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审议:
1、同意根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深龙府办规[2022]2号),对已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合作工作期限进行延期,具体如下:
(1)《合作意向书》生效后 6 年内,意向合作方负责完成纳入城市更新计划及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工作。
(2)本项目纳入城市更新计划后 4 年内,即2024年12月28日前取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
2、如在上述期限内未取得项目单元规划但项目有实质性进展,经股东代表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程序通过和街道办审查后,股份合作公司可选择不更换意向合作方;如因不可抗力、政策等特殊原因导致本项目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经股东代表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程序通过并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可在上述期限外适当延期,具体时限以区政府相关部门审批为准。
3、同意《合作意向书补充协议(二)》的全部内容,本补充协议与《合作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同意与深圳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意向书补充协议(二)》。
4、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办理该项目相关的各项事宜,签署相关文件。
本次集资会会议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关于上述事项表决通过比例的规定,所形成决议有效。
具体表决签名情况,见《深圳市新木新村股份合作公司集资会成员表决签名表》。
附件:
1. 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木社区新木路片区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图
2.《合作意向书》
3.《合作意向书补充协议(二)》
深圳市新木新村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
2022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