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公司

深圳市南约股份合作公司员工请(休)假制度

深圳市南约股份合作公司员工请(休)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南约股份合作公司员工的请(休)假制度,加强对请(休)假的管理,保障公司员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股份合作公司本部员工和分公司干部及财务人员。

第二章  员工请(休)假类别和期限

第四条  员工请(休)假的类别有: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其他类假期等八类(其中请假包括事假和病假两种;休假包括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五种)。

(一)事假

因事需请假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请假,事假一般不得超过5天。

(二)病假

员工患病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请(休)假期限。根据是否为深圳户籍,病假分为两种情况。

1、深圳户籍人员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超出以上法定医疗期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

2、非深圳户籍人员医疗期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三十五条进行确定:“劳务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限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不满一年的,为累计十五日;满一年的,从第二年起逐年增加十五日,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三)婚假

员工本人结婚,请婚假一般不得超过5天(法定3天),实行晚婚的增加10天,但不得超过13天。

(四)产假

女员工生育请产假,一般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产后三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 者增加产假35天, 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人工流产的经医院证明,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15天;怀孕3个月以上人工流产,经医院证明,自手术之日起给予休假42天。

(五)丧假

1、父母、配偶、子女丧亡时,一般不超过5天(法定3天);

2、祖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丧亡时,一般不超过3天。

(六)年休假

1、年休假按如下标准执行:

(1)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带薪休假5天。

(2)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带薪休假10天。

(3)在本单位工作满20年的,带薪休假15天。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当年带薪事假累计超过20天;

(2)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3)当年病假、事假相加超过40天。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休假假期,本单位的年休假一般安排在3—11月份。

(七)国家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员工享受法定的节假日。法定节假日的具体休假时间根据国家公布时间执行。

第三章  员工请(休)假的工资待遇

第五条  员工请(休)假的工资待遇按以下五种情况执行。

(一)请事假5天内不扣发工资(全月累计不得超过5天),事假5天以上的按超出事假实际日数扣发标准工资。病假(包括工伤)、婚假、产假、丧假在规定期内照常发放其标准工资,超过规定假期的按实际超出日数扣发标准工资。

(二)因患有重大疾病,且经区级人民医院证明需要治疗期者,医疗期在规定期内的按以下标准计发工资(以标准工资为基数):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0%,五年以上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80%;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80%,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90%,十年以上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100%。

3、超出规定医疗期的由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

(三)旷工员工按旷工日数扣发其200%的薪金(以标准工资为基数)。

(四)事假、病假(包括工伤)、婚假、产假、丧假、病假期间,员工的办公交通补助和办公通讯补助照常发放。超出规定期的,不予计发办公交通补助和办公通讯补助等福利。

(五)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的工资待遇:

1、员工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的工资待遇按正常的工资待遇计发;

2、员工法定节假日单位未安排休假的,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计发加班工资;

3、员工应享受的年休假期间单位因特殊情况未安排休假的,经员工同意,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按照该职工日工资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四章  员工请假手续和休假审批程序

员工请假手续和休假审批程序严格按照《请(休)假审批程序及权限表》(附表1)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请(休)假手续

请(休)假人员填写单位统一《请(休)假申请单》,按规定呈报部门主管、人事主管领导审批后,送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备案,方为准假。

第七条  员工请(休)假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请假(包括事假和病假)

1、一般工作人员。请假5天以内(含5天)呈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将《请(休)假申请单》交由人事部保管。超过5天的,呈报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送人事主管领导审批;将《请(休)假申请单》交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备案;

2、部门负责人和中层干部。部门负责人和中层干部请假的一律呈主管领导同意后,报董事长审批;交人力资源部备案。请假5天以上的,审批后将《请(休)假申请单》交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备案;

3、班子成员。班子成员请假的一律呈董事长审批;审批后将《请(休)假申请单》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4、分公司干部。分公司干部请假5天以内(含5天)一律先由驻分公司干部审批后;呈总经理审批;超过5天的,需呈董事长审批,并将《请(休)假申请单》交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备案。

5、分公司财务。分公司财务请假5天以内(含5天)由财务主管审批;超过5天的,需呈董事长审批,并将《请(休)假申请单》交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备案。

(二)休假(包括产假、婚假、丧假和年休假)。

正常年休假的休假手续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一般工作人员。部门主管审批后,将《请(休)假申请单》交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批后备案;

2、部门负责人和中层干部。部门主管审批后提交董事长审批;将《请(休)假申请单》交由人力资源部备案;

3、干部休假。由董事长直接审批;将《请(休)假申请单》交由人力资源部备案;

4、分公司干部。由驻分公司干部审批后,呈总经理审批;将《请(休)假申请单》交由人力资源部备案。

5、分公司财务。分公司财务休假,呈财务主管审批;并将《请(休)假申请单》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五章  员工违反请(休)假有关规定的处理

第八条  凡未经准假而擅离职守或未请假而缺勤者,除因临时急病或重大事故经查属实的,并于事后三天内按规定呈报审批外,以旷工论处。

第九条  员工在假期后因故不能上班,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一个月内旷工超过15 天(或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15天不上班的),属严重违纪行为,作自动离职解聘处理,并按实际旷工日数扣发其标准工资200%。

第六章  员工销假程序

第十条  员工在请(休)假完毕后3日内到人力资源部填写好销假条,办理好销假手续,人力资源部根据其情况进行销假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公司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1年6月1日起实行。

 

 

深圳市南约股份合作公司

2011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