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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制度

 

深圳市南约股份合作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南约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维护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深圳市南约股份合作公司公章(以下简称“公章”)以及所属分公司公章(全称见附件1)、深圳市南约股份合作公司合同专用章(以下简称“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以下简称“法人章”)、深圳市南约股份合作公司财务专用章(以下简称“财务专用章”)以及所属分公司财务专用章、财务人员私章(全称见附录1)、深圳市南约股份合作公司南约市场公章(以下简称“市场公章”)以及深圳市南约股份合作公司市场财务专用章(以下简称“市场财务专用章”)、深圳市南约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专用章(以下简称“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专用章”)、用途章等。

第三条 董事会授权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市场公章、市场财务专用章均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专人统一刻制。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专用章由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专人刻制。所有印章必须严格执行分开保管、专人负责、留痕记录,如印章管理人请假或外出二天以上(含二天)的,须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指定人员填报好“公司印章代管审批表”后代管印章。

第四条 各类印章都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依法使用,严格管理。按照本部门的职能和管理范围用印。在用印时,必须做好登记,注明用途,并经审批人签字。严禁在白纸、空表等空白件上用印,确因业务需要,须经董事长批准后方能盖章,并在印章同一行位置加盖用途章和时效日期,同时办理有关的登记手续留档。印章必须与落款名称保持一致,已盖章的文件若不能使用,必须交回印章所属部门进行销毁。

第五条 公章原则上禁止携外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要携外使用的,必须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后,填写好用印申请,由包括保管人在内的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前往,方可携带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领取和保管

第六条 公司各款印章由公司主管部门负责人领取,并由印章专管人员或部门负责人保管和按规定使用,不得转借给他人,公司指定各类印章保管人并与其签署保管印章手续。

第七条 公司统一印制“印章签批单”和“用印登记本”。印章签批单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姓名、申请时间、用印部门、签批日期、申请人身份证明、类别、用印事由、法人审批意见。用印登记本内容应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签批人签名、经办人签字及身份证明。

第八条 公司所属印章由专人负责管理。其中公章、合同专用章、法人章、市场专用章、市场财务章、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专用章由公司指定办公室专管人员管理,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保管, 财务人员私章由财务人员本人保管,各分公司公章由各居民小组组长保管,各分公司财务专用章由各分公司财务保管。印章专管人员离职时,须办理分管印章的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下属部门、单位或个人未经法人或法人授权人书面签名同意而需要使用印章的,必须由所在部门或单位填写“印章签批单”,经办人签字,法人或法人授权人审签后,将其与所需用印的文件进行登记方可用印。

第十条 经办人提出用印申请,法人或法人授权人对用印文件进行审核,最终由印章专管人员按规定用印,并在用印登记薄上进行登记,用印单位或部门经办人在用印登记薄上签字。

第十一条 各类印章的使用规定和审批:

1、公章的使用:

1)对外担保及对公司信誉、经济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由公司法人或受法人授权人签名后盖章。

2)班子会讨论决议事项,或经法人审核同意并亲签事项、法人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亲签的事项以及本单位文件明确规定的有关事项,由用印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方可用印。

3)出具邀请函、工作联系函以及其他证明类资料需用公司公章的,由经办人填写印章签批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4)公司员工身份证明、家庭情况证明以及涉及工资、人事、医疗、教育、婚姻、因私出境等须由公司出具证明的,由经办人填写印章签批单,经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2、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用于签订经济合同、协议等。由法人或经法人授权人签名同意后经印章保管人审核无误后方可盖章。

3、财务专用章(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南约市场)的使用:

用于公司会计业务往来结算,出具收款收据、发票、银行对账、支票支付、会计报表、审计表格、银行账户年审等。印章由财会人员负责保管,使用时经印章保管人审核无误后方可盖印。上级指定专项统计报表及需送上级部门的财会报表由法人或总经理审批后盖章。

4、财务人员私章的使用:

用于公司与银行对帐单、支票等业务来往,财务人员私章应由本人妥善保管好。

5、法人章的使用:

用于招聘合同、各类报表、财务预决算、银行支票或其他需要法人名字印章等有关事宜。使用时须经法人代表本人同意后,经保管人审核无误后盖章。

6、市场专用章的使用:

用于以市场名义签订的合同、文件等。由需用印人提出用印申请,经市场负责人签名确认无误呈分管领导审批后印章管理人盖印。

7、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专用章的使用:用于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讨论决议以及集体资产转移、处置等事项。由用印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经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核并亲签后方可用印。

8、用途章的使用:

经法人或被法人授权人同意后提供盖有公司印章的空白条,以及公司证照类证件,法人或有关人员身份影印件,一律加盖用途章在与公章间隙不超过2毫米的平行位置,并注明时效及用途。

第十二条 经签订的经济合同正本及其他经盖章有关需长期保留的文字资料交由档案室保存。影印件可补盖公章、骑缝章交由财会人员及各有关部门执行使用。

第十三条 在用印逐级审核过程中被否决的,该文件予以退回后加盖“文件作废”章或进行当场销毁。

第十四条 审批人员在审批过程中认为必须由法律顾问审核的,必须由法律顾问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用章。

第十五条 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市场专用章、资产管理委员会专用章以及各分公司印章用印后,该印章签批单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专管员留存,年末经整理后交公司行政部档案管理室归档。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印章的无需经上述程序。

第十七条 印章应存放专用保险柜内保管,每次用印完毕应随时锁入保险柜,防止被盗用。一旦发生丢失或被窃,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并迅速采取措施追查。

第十八条 党工团印章、各分公司印章的使用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责任

第十九条 印章审批人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用章制度。审批人必须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和依据事实情况审批用章,做到合规审批,手续完善,公司对违规用章的审批人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印章专管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印章磨损或单位名称变更,应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办理重新刻制手续,并将原印章统一销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员工必须严格依照本制度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制度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印章的回收和废止

第二十三条 如出现公司机构合并、撤销、更名或印章磨损等,印章必须停止使用,及时缴回档案室封存或经公司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后进行销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所有。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南约股份合作公司

200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