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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六约股份合作公司管理制度

深圳市六约股份合作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增强责任感,提高执行力,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分公司需按《深圳市六约股份合作公司管理制度》执行。鉴于居民小组一级仍需承担社会管理职能,各分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对相关制度做合适调整,调整后的管理制度报总公司审批备案。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各相关规定的制订,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调整,将以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调整并执行。

本制度于2014年6月制订,2017年8月28日修订,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二章 职工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严格遵守《考勤管理规定》和《请休假管理规定》,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擅自脱岗、串岗、离岗。

第二条 各部门要规范办公电脑的使用,不准在工作时间玩游戏、聊天、炒股票,以及观看与工作无关的视频等。

第三条 遵守办公秩序,不得在工作时间聚众聊天、打麻将、打扑克、下棋等。

第四条 不得利用上班时间办私事,包括接送小孩、吃早餐、买菜、购物等。

第五条 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执行力,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职员服从组长安排,部门组长服从上一级的领导,及时向主管领导呈报工作安排的执行情况和结果,不准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敷衍应付。

第六条 自觉维护公司及个人形象,各部门对来访办事的,不论是否对口,均应语气温和热情接待,并给予来访者引导。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和工作程序谨慎行事,禁止把个人生活方式带到工作中。不准在工作时间内开公车到休闲、娱乐场所消费及和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第七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人员的考勤管理。不服从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的,按旷工论处;对工作人员迟到、早退、旷工等行为要及时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要上报主要领导,由分管领导按照考勤制度处理;情节较严重但达不到开除条件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仍不改正的,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金。

第八条 因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疏于人员管理,导致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被各级纪委暗访组查到,或是被领导查到的,或是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除对当事人严肃查处外,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进行诫免谈话。

第九条 团结同事,尊重他人,相互合作,工作严谨,公私分明。

第三章 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使全体工作人员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确保目标任务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合作公司及分公司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单位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9:00至12:00,下午2:00至6:00,每周六和周日休息;实行指纹考勤,考勤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特殊岗位工作时间可根据部门实际需要自行调整。

第四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天需对考勤情况进行核查,对迟到、早退、脱岗、缺勤员工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

第五条 办公室于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周六日,时间顺延)将上月考勤统计表交财务室,财务室依据考勤情况核发工资。

第六条 在规定的上班时间不能按时到岗又未经请假者,按迟到处理;超过规定上班时间半个小时到岗者,按旷工半日处理;未到下班时间提前下班者,按早退处理;提前半小时下班者,按旷工半日处理。

第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第八条 迟到、早退的予以警告处理;上班时间脱岗按旷工半日处理;一个月内多次迟到或早退、或脱岗1次、或无故旷工半日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连续旷工3天、全年累计旷工10天的,按照每旷工1天,扣发年终奖5%处理;或是因迟到、早退、脱岗被通报批评且情节严重的,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工作人员请休假按《请休假管理规定》执行,请休假前将《请休假审批表》交办公室存查。病假、事假期间工资按《请休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每天要检查本部门工作人员在岗情况。如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迟到、早退和旷工行为漏报、瞒报或弄虚作假进行包庇,将对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将不定期检查各部门的考勤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考勤制度的人员,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四章 请休假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人员请(休)假管理,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第9号令)、《龙岗区请休假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和津贴补助发放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请(休)假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请(休)假以不影响正常工作为原则,由各部门统筹安排,实行申请和审批制度,要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请(休)假制度的落实。

二、请休假规定

(一)年休假规定

1、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年休假可一次性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不得跨年度使用、不得集中在上半年内使用,上半年休假天数不得超过全年总休假天数的二分之一。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工作人员休假前应做好工作交接,避免中断或贻误工作。休假期间,因工作需要提前返回工作岗位的,未休完的假期可另行安排时间补休。

5、年休假必须提前一天审批。

(二)事假规定

1、工作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本人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可以请事假。

2、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除相应天数的工资,也即请1天事假扣1天工资;每月请事假总计2天(含2天)内,不扣该月全勤奖,超出2天(不含2天)以上则扣除该月全勤奖。

3、日工资=月工资总额÷21.75天。

4、年休假未休完的,事假可以用当年的年休假冲销。

5、因事未经批准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三)病假规定

1、职工生病(住院)期间,工资计发方法如下:请病假30天以内,工资照发;请病假30天以上的,视实际情况按照《劳动法》《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与政策相关规定执行。因违规违法行为导致受伤生病不能上班的,自生病受伤之日起停发工资。

2、对病假的认定:1天以内的普通病假凭病假条;1天以上的病假凭医疗机构有效诊断证明(或住院证明)。需要门诊治疗的职工,必须在5天内向办公室提交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住院治疗的必须在病愈出院后5天内向办公室提交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不能按要求提交医疗证明的,视为旷工;提交伪造证明的,一经查实,扣除当月的全部工资并予以解雇。

(四)婚假规定

1、根据广东省《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修正)》“婚假一律3天”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相关规定和单位实际,婚假定为3天;请婚假时必须出示结婚证,并在结婚一周年内休完婚假。

3、在规定的结婚假期内不影响工资福利全额发放和全勤评奖。

(五)产假规定

1、根据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本市产假最新规定,请产假时须出示医院的产检证明及计生部门发出的准生证,产假天数为:①生育一胎:基本产假98天+省条例规定奖励产假80天=178天;②生育二胎:基本产假98天+省条例规定奖励产假80天=178天;③难产:基本产假98天+省条例规定奖励产假80天+难产假30天=208天;④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在178天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⑤女方产假期间给男方15天看护假,看护假必须一次性休完。以上假期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须一次性休完,在规定假期内不影响工资福利全额发放和全勤评奖。

2、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节育手术假规定

1、安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3天,手术后3天内公司相关部门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3天,手术后7天内公司相关部门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

 2、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7天,依法做输精管复通手术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7天;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21天;依法做输卵管复通手术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21天。

3、怀孕不满4个月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42天。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以上休假期间不影响工资福利全额发放和全勤评奖。

(七)丧假规定

1、直系亲属或旁系亲属逝世均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其中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2、在规定的丧假期内,工资全额发放。

三、审批程序

1、需临时离开工作岗位1天时间以内的, 1天以内的应书面报告分管领导审批,半天的报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审批。

2、请假和休假均需填写请休假表,并按规定报批。

3、请事假1天以内、病假2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事假1天以上3天(含3天)以下、病假2天以上5天(含5天)以下的,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公司经理以上领导审批;事假3天以上、病假5天以上的,需报公司副董事长以上领导审批。

4、总公司员工休假(含年休假、婚假、产假、节育手术假、丧假)5天以内(含5天)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批;5天以上的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公司副董事长以上领导审批;分公司员工休假制度由各分公司自行制订。

5、公司董事长、经理请休假按照街道相关规定执行报批手续;总公司经理、董事和分公司经理、董事,请假需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分公司副经理请假需报总公司经理审批;如分公司经理、副经理有兼任居民小组职务或党组织职务的,需按社区规定另行履行请假审批手续。

6、请休假审批表于休假前报办公室备案。原则上不接受休假后再备案的情形,如事后备案,必须说明情况。

四、其他要求

(一)办公室要建立请(休)假管理台帐并发放到各部门,实行严格的请(休)假报批制度。工作人员当月的考勤结果在发放当月工资及津贴补贴时执行。

(二)部门负责人请(休)假期间,必须开通移动电话,保持通讯渠道畅通,确保遇有重大事项或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联络。

(三)对不按规定履行请(休)假手续的,以旷工处理;如因旷工行为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其它管理制度

一、档案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室由专人管理,定期做好资料整理、信息录入和归档工作,资料必须分门别类并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要求予以保存,不得复印资料给第二方;查阅相关资料,须公司经营班子成员以上审批,复印股份合作公司资料需副经理以上审批,并做好查阅登记工作。如未经审批造成资料外泄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各分公司需查阅或复印本分公司资料的,由分公司经理审批。

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财务室资料管理制度。财务人员需妥善保管财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合同、账册、表单、审计报告等)分门别类对财务资料定期整理、归类和归档;凡属会计凭证、账册、表单等财务资料,未经公司董事会主要负责人授权,财务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财务资料外泄(按规定程序向股东公布财务状况的复印件和集资委、监事会查阅资料的情形除外),如需复印股份合作公司资料,需股份合作公司副经理以上审批或董事会主要负责人授权。违反并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各分公司需查阅或复印本分公司资料的,由分公司经理审批。

三、财务人员培训制度。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由于股份合作公司(含各分公司)财务人员工作的特殊性,视实际需要,每年不少于1次委托成校或财务主管部门对财务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并进行业务考试,经考试不合格的再给予一次培训、考试机会,仍不合格的,将调离其财务工作岗位。

四、岗位制度。全体职工必须服从公司的岗位安排,包括岗位的调整或调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卸。各部门负责人(组长)实行聘任制,聘用时间为1—2年,聘用期满视岗位设置需要及其任期内工作能力和表现,决定聘用与否;如在聘用期内无法胜任岗位要求或给部门造成不良影响,将提前取消聘任期,调离相关岗位;公司将对聘任的部门负责人(组长)发放职务津贴(职务补贴),如因本条原因取消聘任期的,相关职务津贴(职务补贴)一并取消。

五、部门用车制度。加强用车管理,采取专人负责,由公司办公室在每月月底采集各部门车辆里程表数据,结合油费、过路费等开支情况,对部门用车情况进行评估,控制用车费用支出。凡属公车,下班后,如非公务需要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严禁工作人员公车私用。

六、培训学习制度。公司鼓励职工加强自身文化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学习,努力提升自身素养和能力,并要求职工必须参加由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活动,按要求提交学习心得体会报告;服从公司安排的培养深造计划。如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深造计划和公益性义工活动,将视情形给予相关职工扣罚年度奖金。

七、其他相关制度。(1)公益性义工活动规定:全体职工必须参加公司组织安排的公益性义工活动,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或逃避,如确因身体或家庭重大事务无法参加者,必须事先向部门负责人履行请假手续,如实说明缺席原因。(2)上班仪容仪表规定:全体员工必须注意自身仪容仪表,上班期间要佩戴工作证,不得穿奇装异服,不得穿短裤、拖鞋超短裙等服饰;应保持严肃、认真、合作、进取的工作态度和乐观、友好、自信、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