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股份合作公司注销登记 | |
工作事项: |
股份合作公司注销 |
事项程序: |
1、受理申请材料; 2、审查材料; 3、核准注销; 4、发注销通知书。 |
申请材料: |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公司关于注销的决定(原件1份); 4. 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原件1份); 5. 申请材料无法加盖公章的提交公安局公章缴销证明或公章遗失登报声明(原件1份); 6.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7. 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申请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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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时限: |
(一)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
受理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分局 |
受理地点: |
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行政路8号工商大厦2楼 |
网址链接: |
http://www.szaic.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