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股份合作公司设立登记 | |
工作事项: |
股份合作公司设立 |
事项程序: |
1、受理申请材料; 2、审核材料; 3、核准登记; 4、颁发营业执照。 |
申请材料: |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指定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份; 5、全体股东(股东代表)签署的章程(原件1份); 6、股东(股东代表)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开业证明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7、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8、 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各1份); 9、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材料(在申请书中填写); 10、同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
申请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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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时限: |
(一)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6.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5.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
受理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分局 |
受理地点: |
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行政路8号工商大厦2楼 |
网址链接: |
http://www.szaic.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