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城改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确保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177《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深府200556)、《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724号)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城改扶持资金,是指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安排的专门用于扶持城中村(旧村)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政府通过协调使用市、区城改扶持资金,对原村民统建、城中村(旧村)改造予以配套扶持,引导和鼓励集体、个人及社会资金共同投入,全面推进全区的城中村(旧村)改造。

第四条 区城改扶持资金纳入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市划拨的城中村改造扶持资金纳入统一管理,具体资金规模根据城中村(旧村)改造的实际需要结合区财政收入情况统筹确定。

第五条  区城改扶持资金实行计划管理,专款专用,项目严格按照《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六条  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部门(以下简称“区城改部门”)在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城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区城改扶持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  城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

(一)城中村(旧村)综合整治改造项目的扶持。综合整治改造项目是指在现状建筑空间形态不发生根本变化的基础上,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或街道对城中村居住环境的净化、美化、优化改造。主要扶持以下综合整治改造内容:消防设施完善,沿街立面改造,环境整治,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包括道路、路灯、桥梁、供水、供电、供气、邮电、通信、电子监控、排污排水管网、环卫设施、绿化、节能、环保工程等),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包括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

(二)原村民非农住宅指标用地(含无房户住宅用地)集中统建、整体拆除后原地或异地重建的原村民统建项目的补贴;

(三)区城改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补贴事项

虽涉及城中村(旧村)改造,但已根据《龙岗区各街道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补助规定》或其它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不列入区城改扶持资金的补贴范围。

  城改扶持资金应结合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共同扶持城中村(旧村)综合整治项目改造,扶持比例根据项目中消防改善、环境整治、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比重来确定。

原村民统建项目扶持包括规划建筑设计扶持和公共设施扶持,规划建筑设计扶持资金按每平方米(用地面积)20元的标准给付,项目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公共设施扶持按照统建小区道路、绿化和其他市政公共设施建设费用的25%给付,项目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南澳街道办的扶持或补贴可在以上各款规定计算的扶持总额基础上适当增加30%,葵涌、大鹏街道办适当增加15%

  城改扶持资金应根据各街道的申请和区年度旧改工作安排,按区年度计划并结合城中村(旧村)改造具体项目的实际需要拨付使用。

  各街道于每年10月前向区城改部门汇总申报拟用于该街道下一年度城中村(旧村)改造的区城改扶持资金计划

申报计划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区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三)原村民统建项目、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建议书(包括:改造项目的地点、改造主要内容、规模、投资概算和资金筹措计划等);

(四)相关材料的电子文件1份和有关图纸2套;

(五)区城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一  区城改部门收到各街道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应综合全区各街道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年度计划和区年度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计划,结合各街道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的进展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区城改扶持资金计划区城改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 区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区城改领导小组的批准及年度区城改扶持项目实施计划,将区城改扶持资金计划列入年度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年度区城改扶持资金计划需调整或修改的,经区城改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区城改部门报区发改部门按照年度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年中调整程序进行调整或修改。

第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设立区城改扶持资金专户,年终收支结余实行滚存结转。

市财政下拨的城改扶持资金直接转入区城改扶持资金专户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综合整治改造项目扶持资金按以下程序申请和使用:

(一)项目申请: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或街道)根据实际需要并结合自身财力,按照片区城市规划情况提出综合整治改造项目建议书、资金筹措方案、实施计划和业主同意改造意见书,经辖区街道办提出初步意见后向区城改部门申请扶持资金;

(二)项目调查和综合整治规划编制:区城改部门组织现场勘查,编制和评审报批城中村综合整治改造规划;

(三)概算编制: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根据改造规划开展项目设计,并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工程投资概算编制;

(四)项目审议:区城改领导小组审议区城改部门提出的扶持补助资金方案,项目扶持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报区政府审定;

(五)下达投资计划:区发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概算进行评审后,根据区城改领导小组审定意见向区城改部门下达扶持资金投资项目计划;

(六)项目实施:建设单位应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组织项目建设工作,建设内容及标准应达到项目规划设计的要求;

(七)扶持资金申请: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区城改部门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扶持资金计划批文;

    3、工程施工合同和相关付款凭据;

    4、由建设单位出具的,经工程监理单位、街道办确认的工程进度情况证明;

    5、涉及用地建设项目,须提供国土、规划及其他部门行政许可文件;

6、区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八)资金拨付:扶持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方式,拨付申请经区城改部门审核后由区财政部门拨付。市、区扶持资金总额在300万元以下(300万元)的,项目工程进度达到工程量的30%后拨付扶持资金的50%,余款在项目完工时拨付给建设单位;市、区扶持资金总额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进度达到工程量的30%拨付扶持资金的30%项目工程进度达到工程量的50%后累计拨付扶持资金的80%,在项目完工时拨付余款。项目审计发现未达到监管内容和标准的,扶持款应按规定核减后予以拨付;超过监管内容和标准的,不再增加补助额,并按原计划额度拨付。

第十六条  原村民统建项目扶持资金按以下程序申请和使用:

(一)项目申请: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在统建项目取得土地行政许可后提出统建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筹措方案,由辖区街道办提出初步意见后向区城改部门申请;

(二)项目审议:区城改部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计划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及扶持补助资金方案,报区城改领导小组审议,项目扶持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报区政府审定

(三)下达投资计划:区发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建小区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概算进行评审后,向区城改部门下达扶持资金投资项目计划;

(四)扶持资金申请: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区城改部门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用地建设项目的国土、规划及其他部门行政许可文件;

    3、规划建筑设计图纸和委托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和相关付款凭据;

    4、经街道办确认的工程进度情况证明;

5、涉及建筑物拆除重建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6、旧村用地置换异地统建项目提供已办理原旧村用地收回手续;

7、区城改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资金拨付:扶持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方式,拨付申请经区城改部门审核后由区财政部门拨付。项目动工时拨付规划建筑设计扶持资金,项目工程进度达到工程量的50%后,区财政部门将公共设施扶持资金的50%拨付给建设单位,余款待项目竣工后再予拨付。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修改、调整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计划或城中村(旧村)改造投资计划,使用市、区城改扶持资金未超出核定额度的,报区城改部门核准,区城改部门按照原扶持比例拨付资金;使用区城改扶持资金超出核定额度的,由区城改部门报区城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计划中止或终止的,未使用的区城改扶持资金退回区城改扶持资金专户。

第十八  区城改扶持资金实行项目稽核制度。区城改部门负责对区城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区财政、审

计、监察等部门对区城改扶持资金的使用进行稽查、审计和监察。

第十九  扶持改造项目在辖区街道办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组织工程验收工作。项目竣工资料应达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标准,经辖区街道办现场核实后,由区发改部门委托区审计部门开展项目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区城改部门对市、区城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向区城改领导小组负责,各街道办对使用在本辖区的市、区城改扶持资金负责。

第二十一条  区城改扶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禁止截留和挪用。

弄虚作假骗取区城改扶持资金,或者截留、挪用区城改扶持资金的,立即停止拨付,已拨付的予以收回,同时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城中村(旧村)综合整治扶持资金申请工作程序示意图

          2.原村民统建项目扶持资金申请工作程序示意图

 

 

 

 

 

 

 

 

 

 

 

 

 

 

 

 

 

 

 

 

 

 

主题词:城中村(旧村)改造  扶持资金  管理 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87印发

                                            (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