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府办〔2011〕83号 印发关于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印发关于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街道办,区府属各单位、企业,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关于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

 

 

关于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

 

今后5年是我区在新起点上实现新跨越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已成为我区的战略方向和首要任务。为全面贯彻我区第五次党代会精神,着力构建产业发展“四大核心体系”,不断推动经济总量、产业结构、发展质量的全面提升,实现由“产业大区”向“产业强区”的根本性转变,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深府〔2011165号)和《关于印发龙岗区产业转型升级工作快速推进机制等3个快速推进机制及龙岗区产业转型升级责任目标体系的通知》(深龙府办201154号),整合区经济发展资金、科技发展资金、扶贫奔康资金和社区转型发展专项资金,统筹设立区产业转型升级资金,在财政扶持上全面促进我区产业转型升级。

一、加大构建招商引资体系的扶持力度

(一)鼓励社区引进优质产业项目。引导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以及股份合作公司分公司,下同)结合规划和产业定位,利用社区集体物业引进区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社区每引进1家经区相关部门认定的规模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社区20万元的奖励。此项工作由区国资委负责。

(二)设置社区招商引资奖。鼓励社区利用集体物业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高端服务业企业(不含低端环节)。每年新引进上述项目数量超过5个且使用社区集体物业总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社区均可获得社区招商引资先进奖,每个社区奖励10万元;每年新引进上述项目数量超过10个且使用社区集体物业总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社区均可获得社区招商引资突出贡献奖,每个社区奖励30万元(以上2个奖项不重复奖励)。此项工作由区国资委负责。

(三)鼓励引进重大产业项目。对新引进的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产业项目,经区政府同意,给予适度扶持。扶持项目由区政府资助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此项工作由区经济促进局、科技创新局负责。

二、加大构建资源配置体系的扶持力度

(四)鼓励创建创新产业园区。制定创新产业园区认定办法,对经相关程序认定的创新产业园区给予200万元的奖励。此项工作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

(五)鼓励创建特色工业园区。对获得深圳市特色工业园认定的园区,按其获得市财政补贴额度的50%给予资助。其中,单个园区规划费用资助上限为15万元,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化建设费用资助上限为150万元。特色工业园和创新产业园不重复扶持。此项工作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

(六)鼓励开展孵化器建设。对经认定的区科技孵化器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其中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资助比例可提高20%。此项工作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

(七)鼓励社区开展旧工业区升级改造。对社区将旧村屋、旧工业区、旧商住区改造为高科技产业园、高新科技产业集聚基地和文化产业园的,一次性给予社区租金损失(按改造前租赁合同计算)50%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社区单独或联合改造、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00平方米的工业园区、高科技产业园、特色工业园、产业孵化器、加速器、文化创意产业园、特色旅游景区以及综合楼、商住楼、写字楼、酒店、专业市场等给予50%的贴息扶持,一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或者给予其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或改造费用30%的补贴,一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此项工作由区国资委负责。

三、加大构建企业培育体系的扶持力度

(八)帮助企业缓解融资难题。给予符合条件的中小成长型企业金融中介杠杆放贷扶持,单个企业每年的推荐贷款上限为2000万元。此项工作由区经济促进局、文体旅游局、文产办等负责。

(九)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额3%的贴息扶持,单个企业每年的贴息上限为60万元。此项工作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

(十)扶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技术水平。技术改造项目扶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6%,单个项目的扶持上限为100万元。此项工作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

(十一)实施品牌培育工程。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对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此项工作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

(十二)帮助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组织企业参加市政府安排的各类展会,对参展企业给予部分或全额资助。鼓励企业自行参加全国性经贸科技类展会、省级以上专业展会以及境外展会。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扶持额上限为2万元,全年扶持总额上限为20万元。此项工作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

(十三)实施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与市级扶持额相等的扶持,上限为30万元;对已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给予与市级扶持额相等的扶持,上限为80万元;对已上市的企业,给予45万元的扶持。单个企业的扶持上限为155万元。此项工作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

(十四)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对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每家资助100万元;对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每家资助50万元。此项工作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

(十五)鼓励企业进行信息化建设。获得深圳市信息化资助的企业,按其获得市财政补贴额度的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的上限为30万元。此项工作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

(十六)鼓励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对区内具有较大影响、较好发展前景的节能减排及循环经济项目,给予项目投资总额30%的金融中介杠杆放贷扶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节能产品、节能与发展循环经济服务及平台建设项目,给予项目实际投资总额12%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节能减排改造应用项目,给予项目实际投资总额1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项目的单位,给予5万元审核费用补助;对实施能源审计项目的单位,给予审计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实施能源审计所聘请的节能服务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费用补贴。此项工作由区发改局负责。

(十七)加大对公共服务平台的支持力度。对已建成的区重点公共服务平台,经区政府同意,可给予适当扶持。扶持项目由区政府资助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此项工作由区经济促进局、科技创新局负责。

(十八)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对加工贸易企业在我区新设研发机构(含内设)的,或者委托设计和自主品牌混合方式生产所占比重达到40%的,给予企业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此项工作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

(十九)鼓励社区支持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升级。来料加工企业就地转型为独立法人企业(不含外迁),如甲方是社区的,对社区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为来料加工企业上一年度结汇收入社区分成部分,补助时间从2011年起,连续补助至201612月底。此项工作由区国资委负责,区经济促进局配合。

对符合产业政策且上一年度出口超过300万美元的来料加工企业成功转型的,如甲方是社区,一次性奖励社区30万元。此项工作由区国资委负责,区经济促进局配合。

四、加大构建监督管理体系的扶持力度

(二十)鼓励社区清理淘汰低端企业。对社区主动配合区政府清理淘汰经认定的低端企业(不含无证无照企业),造成社区租金损失的,在其新引进经认定的高端产业项目时,给予其改造、招商期间租金损失(按原租赁合同计算)50%的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6个月,补贴上限不超过300万元。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此项工作由区国资委、经济促进局负责。

(二十一)设置社区清理淘汰低端企业奖。在完成成片(占地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清理淘汰任务的社区中,按照示范点面积的大小,设置不超过10个社区清理淘汰低端企业先进奖,每个社区奖励20万元;设置不超过4个社区清理淘汰低端企业突出贡献奖,每个社区奖励50万元(以上2个奖项不重复奖励)。此项工作由区国资委负责,区经济促进局配合。

五、附则

(二十二)国家政策若有重大调整,本措施有关条款将相应调整。

(二十三)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若区政府原来出台的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主题词:经济管理 产业 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1231日印发

(印8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