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府办[2011]69号 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龙岗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进行专户管理。由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席会议具体审定年度专项资金的规模。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龙岗区城市化进程中,由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两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组建的股份合作公司,包括居委会一级公司、居民小组一级公司,以及居委会和居民小组两级集体经济组织联合设立的公司。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股份合作公司产业转型发展、参与旧屋村和旧工业园区改造、开展交流合作及培训考察等方面的资助或奖励。

第五条  专项资金根据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模式统一管理,由区国资办负责受理、筛选和推荐项目,上报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席会议审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包括贷款贴息、贷款贴保、专项资助与奖励、金融中介杠杆放贷、企业融资杠杆担保等,具体根据项目情况进行选择:

(一)对股份合作公司产业转型发展、生产经营及参与旧屋村、旧物业、旧工业区改造等需要融资的项目,采用金融中介杠杆放贷和企业融资杠杆担保方式,按不高于贷款金额的20%,拨款至金融中介机构的保证金账户,按照规定办理杠杆放贷或杠杆担保手续。

(二)对符合国土、规划要求的股份合作公司旧屋村改造项目,给予规划设计、配套建设等费用50%的专项资助,但一次性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由股份合作公司(包括股份合作公司联合)改造开发的20万平方米以上(包括20万平方米)的工业园区,对符合区产业规划要求的,给予如下资助:

1、对于融资难的股份合作公司给予贷款贴息、贴保资助,以其贷款利息支付单为凭据,给予贷款利息50%的补助,但一次性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按基础设施改造费用总额的30%给予基础设施改造补贴,但一次性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按改造期租金减少总额的30%给予租金补贴,但一次性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对发展特色产业、创造知名品牌的股份合作公司,由专家组评审,经区政府认定属于成功实现“一街一特色、一社区(居民小组)一品牌”的股份合作公司,除享受国家、省、市、区规定的相关奖励之外,额外给予以下资金奖励:属国家级知名品牌的奖励1000万元,属省级知名品牌的奖励500万元,属市级知名品牌的奖励300万元。

(五)对股份合作公司结合产业规划和自身优势,发展旅游等有发展前景的特色产业的,由专家组评审,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后,对其策划咨询经费给予总费用50%的专项资助,但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六)每年安排不超过100万元的经费,用于股份合作公司的培训、考察、政策调研、互动交流工作。

(七)每年安排不超过100万元的经费,用于建立厂房供求信息,区、街属企业改制信息,以及商业休闲、餐饮、住宿和文体娱乐需求信息等平台,为股份合作公司提供信息服务。

(八)每年评选若干优秀股份合作公司,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但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具体程序。

(一)申请金融中介杠杆放贷、企业融资杠杆担保:

1、股份合作公司向区国资办提出申请;

2、区国资办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拟定项目计划扶持金额,并向社会公示拟扶持项目资金计划;

3、区国资办将拟扶持项目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联席会议;

4、经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后,向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金融中介机构进行推荐;

5、金融中介机构按照协议要求,进行专项资金的杠杆放贷或担保。

(二)申请贷款贴息、贷款贴保和专项资助:

1、股份合作公司向区国资办提出申请;

2、区国资办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拟定项目计划扶持金额,并向社会公示拟扶持项目资金计划;

3、区国资办将拟扶持项目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联席会议;

4、经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后,由区国资办下达扶持立项通知;

5、股份合作公司在接到立项通知后,向区财政部门提交相关文件,申请扶持资金的拨付。

第八条  股份合作公司申请专项资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扶持项目申请报告和申报表;

(二)股份合作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业简介;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有关资质证书;

(五)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六)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资金的拨付。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办以及相关银行按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予以办理。

第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股份合作公司,按项目进度要求向区国资办报送资金使用、项目进展、项目完成等情况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如有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取消或收回专项资金,该公司不得再列入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第十二条  对于在专项资金管理运作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资金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