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城市化转地集体所有补偿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龙岗区城市化转地集体所有补偿费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各项补偿费使用的管理,确保集体所有补偿费的安全和合理使用,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与我区基层社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集体所有补偿费,是指依照规定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山岭、果园、荒地、水面等)在城市化中转为国有土地所给予的适当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集体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其收益

第三条  龙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是我区负责指导、监督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细则的贯彻实施;各街道办事处组织本细则在本辖区内的贯彻实施;街道办集体经济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集体所有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

第四条  集体所有补偿费属于在城市化中,由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设立的股份合作公司股东及继承人(以下简称股东)所有,分别按以下情况以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集委会)的名义在银行设立专户,专项储存集体所有补偿费

(一)居委会和居民小组两级联合设立股份合作公司,并且统一财务核算的,以社区公司集委会的名义在银行设立专户,专项储存,并在账户中设置预留社区公司集委会的公章和公司财务人员、街道办指定管理部门负责人私章等印鉴,社区公司集委会负责账户的日常管理。

(二)居委会和居民小组两级联合设立股份合作公司,但居民小组一级独立财务核算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以“某某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增加:XX居民小组)”名义,按居民小组分别开设银行账户,专项储存各居民小组集体所有补偿费,但开设账户时必须同时设置预留社区公司集委会公章和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财务人员、街道办指定管理部门负责人私章等印鉴。社区公司集委会负责账户的日常管理和对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使用账户资金进行监督。

(三)居委会和居民小组两级各自独立设立股份合作公司的,集体所有补偿费应按归属关系,分别以居委会一级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居民小组一级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名义在银行设立专户储存。居委会一级按本款第一项的规定办理。居民小组一级的公司集委会在开设银行账户时,必须同时设置预留居委会一级的社区公司集委会主任和街道办指定管理部门负责人私章、居民小组一级的公司集委会公章以及财务人员私章等印鉴,居民小组一级的公司集委会负责账户的日常管理,居委会一级的社区公司集委会负责对账户资金使用的监督。

(四)上述银行账户均不得开设为“基本账户”,禁止开通“电子银行(网上银行)”功能,禁止与股份合作公司银行账户并用

(五)各街道财政办和国土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条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认真把好各社区公司集委会和居民小组股份合作公司集委会开设银行账户、设置预留印鉴这个重要环节,并将集体所有补偿费按归属关系,拨付到按上述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不得拨付到其他的银行账户。

第五条  集体所有补偿费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土地补偿费全部纳入本细则的管理范围,不得列入股份合作公司的当年收益进行分配。

(二)土地上的青苗属集体所有,但已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青苗补偿费应当按承包经营期限合理补偿给承包经营者。属于集体所有的青苗补偿费不得分发给个人,种植年限在5年以上的荔枝、龙眼的青苗补偿费纳入本细则的管理范围,其余的青苗补偿费可列入股份合作公司收益进行分配。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产权关系明确归属,属于集体所有的,在冲销固定资产原值后纳入本细则的管理范围,不得列入股份合作公司的当年收益进行分配。

第六条  集体所有补偿费应优先用于为股东购买养老、医疗保险,该项支出不得低于集体所有补偿费的50%,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购买,不得用于购买商业保险;部分可用于股东中生活特殊困难人员的补助;其余用于社区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建设和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第七条  集体所有补偿费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和招待费,不得用于购置小轿车、建造“楼、堂、馆、所”和装修等非生产性支出。严禁用于银行贷款担保和对外借款。

第八条  本细则管理范围的集体所有补偿费用于为股东购买养老、医疗保险以及生活特殊困难人员的补助和社区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建设的,分以下情况办理:

(一)居委会和居民小组两级联合设立股份合作公司,并且统一财务核算的,由公司集委会提出使用方案,经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街道办批准后实施。

(二)居委会和居民小组两级联合设立股份合作公司,但居民小组一级独立财务核算的,由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使用方案,经该居民小组的全体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报社区公司集委会审核,并报街道办批准后实施。

(三)居委会和居民小组两级各自独立设立股份合作公司的,居委会一级使用集体所有补偿费时,按本款第一项的规定办理;居民小组一级使用集体所有补偿费时,由居民小组一级的公司集委会提出使用方案,经该居民小组的全体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报居委会一级的公司集委会审核,并报街道办批准后实施。

集体所有补偿费用于发展集体经济的,除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外,在上报材料方面还应增加“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一起报批。

使用集体所有补偿费,必须先按上述程序进行报批,最后凭街道办批复及相关资料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第九条  集体所有补偿费的财务核算应遵照相关会计制度进行专项核算,建立财务管理和民主理财制度,实行专账专户独立核算,不得与股份合作公司、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及其他收支账户混合核算与并账。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向街道办集体经济管理部门报送季度财务报表;于每年度终了30日内,由街道办集体经济管理部门汇总后向区国资局报送年度财务报表。

第十条  按照“企务公开”的原则,集体所有补偿费的收支及结余情况,应每季度向股东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各街道办集体经济管理部门会同审计部门每年应对集体所有补偿费的收支、结余及其效益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股东张榜公布,发现问题的,应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并报送街道办。

第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应限期退还款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未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及街道办批准,擅自动用集体所有补偿费的,当事人必须归还或负责追回款项,并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局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