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若干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股份合作公司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其转型发展,根据《龙岗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若干办法》(深龙府办〔20069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扶持措施适用于以下对象:

  (一)在我区城市化过程中,由原村(居)委会一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组建的股份合作公司;

  (二)在我区城市化过程中,由原村(居)民小组一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组建的股份合作公司;

  (三)在我区城市化过程中,由原村(居)委会和原村(居)民小组两级集体经济组织联合改制组建的股份合作公司。

  第二章 实施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为确保《办法》的落实,成立龙岗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分管规划国土工作副区长和集体经济工作副区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区发改、贸工、科技、民政、司法、财政、人事、劳动、建设、文体、环保、农林渔业、旅游、国资、旧改、建筑工务、规划、国土、工商等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一)领导小组负责扶持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有关政策制定扶持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的措施和办法,审定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其管理办法见附件1)扶持的对象、项目、方式,以及扶持工作开展过程中的其它重要事项。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根据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扶持原则,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扶持工作,对相关部门扶持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组织相关部门对股份合作公司受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验收,并向领导小组报告,提出下一步的扶持意见和建议;负责扶持工作的宣传,采取专刊、简报、网络等形式加强信息沟通;负责受理股份合作公司提出的资金扶持申请,并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三)建立部门责任制和定期通报制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受理股份合作公司的申请事项,并组织落实。各部门指定专人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口联系人,负责受理股份合作公司的申请事项,每月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本实施细则明确扶持事项的受理和落实情况。

  (四)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对股份合作公司的申请事项,各部门须开辟绿色通道,优先、高效办理。

  第三章 土地利用

  第四条 规划、国土部门须积极协助股份合作公司完善非农建设用地手续,引导股份合作公司合法、高效、集约地开发利用可控土地资源:

  (一)对城市化转地(2004622日)前与原规划国土部门签订合同的非农建设用地,股份合作公司逐宗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及用地批复,完善用地手续。涉及与规划冲突的按现行规划调整用地。

  (二)对城市化转地(2004622日)后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由股份合作公司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批复,完善用地手续。条件成熟的股份合作公司根据相关规划要求,确定地块开发利用条件,办理开发建设相关手续。

  (三)规划部门根据各股份合作公司非农建设用地所在区位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对非农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进行指导,引导其发展与规划定位相符合的项目,走特色化发展道路。

  对有条件的股份合作公司,规划、国土和贸工等部门引导其结合市、区同富裕工程、扶贫奔康工程安排建设项目,或整合若干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建设用地,引进较大规模的先进产业,提高土地收益。

  第五条 对各街道在城市化转地中按政策预留的边角地、插花地,经街道办同意,股份合作公司可按项目申请的程序办理用地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按项目到发改部门申请计划立项。

  (二)到规划部门申请项目选址。

  (三)到国土、环保等部门办理土地预审及环保批复。

  (四)到规划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方案图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到国土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第六条 规划部门须加大规划公开力度,主动为股份合作公司建设项目的前期规划及设计提供咨询服务,并推荐权威设计单位,促进相关项目的高标准开发建设。

  第七条 各街道控制开发区域内的股份合作公司,如非农用地指标尚有剩余,无法在所在街道划定的,可向规划部门申请异地安排非农建设用地。规划部门再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对各股份合作公司历史遗留的土地问题,由各股份合作公司向街道历史遗留问题办公室申报,按照区处理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实施办法处理。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股份合作公司向所在街道办提出申请,在街道办统筹领导下,参与辖区内国有土地的日常管理,增加集体收入和解决原住居民就业。

  第四章 旧屋村和旧工业区改造

  第十条 鼓励股份合作公司按照市旧改政策的有关规定,对旧屋村通过自改、合作等形式进行整治和改造,提升股份合作公司物业资产质量,增强经济实力:

  (一)区旧改、规划、国土等部门须积极向市相关部门争取政策优惠,加强对股份合作公司参与旧屋村改造的指引,为股份合作公司对旧屋村进行改造创造良好条件。

  (二)旧屋村改造享受市城中村改造相应的优惠政策。属于股份合作公司自改的项目,区政府对其规划设计、配套设施建设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三)股份合作公司对旧屋村进行自改的,直接由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定股份合作公司的改造单位资格。

  (四)对股份合作公司旧屋村改造项目,区政府优先安排其周边区域公共配套设施的改造建设。

  (五)旧屋村自改自用不进入市场的,给予适当安排一定的商业配套设施,享受原村民住宅统建相应的扶持政策。

  (六)股份合作公司通过合作方式改造旧屋村的,股份合作公司所属物业的拆迁补偿安置以产权置换为主,以保证股份合作公司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在选择合作改造单位以及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区旧改等部门须加强指导,帮助股份合作公司运用市场化手段,保证利益最大化。

  第十一条 鼓励股份合作公司结合产业转型升级,对旧工业区(或旧厂房)进行整合改造,优化产业结构:

  (一) 已改变规划用途的旧工业区,鼓励物业所属股份合作公司运用市场化手段,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实现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规划、国土部门须结合旧工业区改造的实际情况,研究出台旧工业区用地市场化运作办法,支持旧工业区改造。

  (二)股份合作公司对旧工业区按工业用途进行改造升级,以推动产业经济上规模、上档次的项目,改造期间出现租金收入减少的,区政府在扶持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贴。

  ()对以股份合作公司为主体实施的旧工业区改造项目,区贸工部门在招商引资上给予支持,按照集聚化、差异化的原则,引导其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形成区域比较优势。

  第十二条 鼓励股份合作公司协助改造单位完成辖区内旧屋村和旧工业区的拆迁补偿安置,相应收取劳务费用。

  第十三条 鼓励股份合作公司参与辖区内烂尾楼处理,具体参照《深圳市龙岗区烂尾楼处理办法》(深龙委〔200640号)执行。

  第五章 物业管理和服务

  第十四条 支持条件成熟的股份合作公司成立物业管理机构,参与对辖区内的住宅、商铺、市场、工业园区等物业的专业化管理,参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实行有偿管理和服务(具体扶持办法见附件2)。

  第十五条 对于现状完好、基本满足生产和居住条件的旧屋村、旧工业区,鼓励股份合作公司进行综合整治,成立或引进物业管理机构,集中管理,统一租赁,分户核算:

  (一)股份合作公司的综合整治项目,可申请市、区综合整治改造项目扶持政策。

  (二)股份合作公司成立或引进物业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住宅、商铺、市场、工业园区等物业实行专业化管理的,出租户凭股份合作公司和物业管理机构出具的房屋物业管理证明,并经区物业主管部门认可后免交房屋租赁管理费。

  第十六条 区贸工部门建立股份合作公司集体厂房供求网络信息平台,沟通供需渠道,帮助股份合作公司提高厂房出租率。

  第十七条 建立区内大企业、工业园区配套服务需求平台,其中区贸工部门建立商业休闲服务需求信息平台,区旅游部门建立餐饮、住宿需求信息平台,区文体部门建立文体娱乐需求信息平台。支持有条件的股份合作公司通过自办或与社会力量合办社区服务实体,为辖区内大企业、工业园区提供商业休闲、餐饮、住宿和文体娱乐等配套服务。

  第六章 实业投资

  第十八条 鼓励股份合作公司根据不同区域功能定位,积极发展一街道一特色、一社区一特色的特色产业集群。股份合作公司创造出知名或特色品牌的,区政府根据不同层次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

  第十九条 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参与投资经营以区社会资本为投资主体、盈利性的水、电、路、燃气、治污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城市公共服务产品:

  (一)股份合作公司在参与上述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时,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权。

  (二)股份合作公司参与上述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可采用股份合作、委托运营、承包经营、BOTTOT等方式。

  (三)对股份合作公司参与上述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政府可协助股份合作公司寻求和开辟多种融资渠道,向金融机构争取优惠贷款,并在扶持资金中给予贷款贴息等优惠。

  第二十条 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参与区属国有企业、街属企业改制,并购区属国有企业或街属企业改制退出的股权与资产:

  (一)股份合作公司并购区属国有企业股权或资产的,按国务院国发办〔200560号文件办理,即在深圳市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但在同等条件下,我区股份合作公司具有优先权。

  (二)股份合作公司并购所在街道办属企业股权或资产的,免公证、免挂牌,进行协议转让。但两家以上股份合作公司有意购并同一家街属企业股权与资产的,则采用内部竞争,价高者得的办法处理。

  (三)股份合作公司并购所在街道办属企业股权或资产的,净资产在100万元以下的,报街道办和区国资部门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街道办提出意见,区国资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四)股份合作公司并购街属企业资产,必须全部交清转让款后,才能移交股权和资产管理权;并购3年内不得对外转让和办理工商变更。

  (五)区国资部门负责建立区属国有企业、街属企业改制信息平台,为股份合作公司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 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充分利用当地的旅游资源,因地制宜地发展旅游休闲娱乐项目:

  (一)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在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及市、区旅游规划,有效保护环境前提下,发展登山休闲旅游、沙滩旅游、特色乡村旅游、文化旅游,海上休闲渔业、旅游观光,旅游景区、景点等项目,以及旅游酒店、乡村客栈和餐饮等旅游配套项目。

  (二)股份合作公司发展旅游项目,应将拟发展旅游项目的具体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报区旅游部门审查。由区旅游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认定后,列入扶持范围。

  (三)对列入扶持范围的股份合作公司旅游项目,区旅游部门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扶持:

  1、在旅游项目规划、策划等方面予以指导,邀请相关专家现场考察,提供专业咨询。属重大特色旅游项目的,可提供一定的策划咨询经费扶持。

  2、协助进行市场推广和产品促销,优先考虑旅游展销摊位分配、各种旅游交易会、展销会名额等。

  3、优先将其产品介绍编入《龙岗旅游指南》等推介材料,免费向游客、酒店、旅行社派发;免费利用龙岗旅游网等服务平台进行宣传推介。

  4、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利用自身资源,举行各种旅游节庆盛事活动,区旅游部门给予联合冠名或相应的资金扶持。

  5、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优先支持相关项目设立景区公益广告及旅游指示牌等。

  第二十二条 区发改、财政、国资等部门定期召开金融理财合作座谈会,为金融机构和股份合作公司牵线搭桥,推动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股份合作公司的金融理财产品,向股份合作公司提供短期委托理财等金融服务。

  第七章 交流合作

  第二十三条 区国资部门负责搭建交流合作平台,每年定期举办股份合作公司经验交流会和项目合作洽谈会,支持各股份合作公司在资金、项目、管理、土地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二十四条 区贸工、科技等部门负责支持股份合作公司与区域内各类资信良好的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加强合作,逐步融入相应的产业链条,带动自身产业升级,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区科技部门负责支持股份合作公司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进行科研项目开发,并提供龙岗区产学研合作项目资助资金扶持。

  第八章 企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国资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股份合作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理顺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和经营班子的职能、权限和运作程序,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七条 区国资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股份合作公司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会计核算行为,加大企务公开、财务公开力度,强化内部管理。

  第二十八条 鼓励条件成熟的股份合作公司逐步开放股权,吸纳外部资本、人才、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提高综合竞争力:

  (一)股份合作公司可通过奖励和期权激励的方式,引进高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公司管理。

  (二)有条件的股份合作公司可通过参股、增资扩股等方式,优化股权结构,扩大公司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九章 培训就业

  第二十九条 加强股份合作公司的培训工作,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定期举办各类培训班,帮助股份合作公司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区国资部门负责股份合作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区财政部门负责股份合作公司会计业务技能方面的培训;区司法部门负责股份合作公司法律方面的培训;区劳动部门负责股份合作公司劳动就业方面的培训;区建设部门负责股份合作公司物业管理方面的培训;区人事部门负责股份合作公司人才工作方面的培训。

  各培训部门须在每年初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培训计划,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制定具体的培训方案。

  第三十条 区人事、劳动部门须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引进各类人才,在人事立户、招调指标、配偶子女随迁、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便利条件(具体扶持办法见附件3)。

  第三十一条 区劳动部门建立股份合作公司劳动用工需求信息网,加大对外引进劳务工服务工作力度,帮助股份合作公司解决劳动用工的困难。

  第十章 资金支持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设立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特色产业、创造品牌、物业管理、旧屋村和旧工业园区改造、发展实业和新项目、市场开拓、交流合作、培训及考察等提供必要的资助或奖励。由扶持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国资办)负责资金的具体管理,并受理股份合作公司的扶持申请,报扶持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具体办法见附件1)。

  第三十三条 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科技专项资金、再就业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政府资助资金,对股份合作公司在产业转型升级、科研项目开发、居民就业及创业、农业综合开发等方面给予支持。具体由股份合作公司按规定分别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办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从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