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物业管理,根据《关于印发〈龙岗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若干办法〉的通知》(深龙府办[2006]99号),结合《关于印发龙岗区老住宅区综合整治并引入物业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龙府办[2006] 80号),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支持股份合作公司成立物业管理公司。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一)申报主体:

  申报单位:条件成熟的股份合作公司。

  审核单位:深圳市龙岗区建设(住宅)局

  (二)申报三级资质(暂定)应具备的条件: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三)申报三级(暂定)资质应提供的材料: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龙岗区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1、《深圳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三级暂定)》(一式三份);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法人授权委托书;

  4、经办人身份证明;

  5、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6、企业管理制度目录;

  7、验资证明;

  8、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上岗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劳动合同;

  9、所报人员的社保单或工资交税单;

  10、企业与辖区居委会签订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四)申报三级(暂定)资质的方式:

  提交书面材料。个人材料按申报表中人员的顺序集中排放,申请材料(申报表除外)按上述序列装订成册,材料内页设目录及页码。

  (五)申报三级(暂定)资质的程序:

  申报单位提交材料后,由审核单位进行资料审核,材料合格的,签署意见,由申报单位送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审批。

  第三条 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引进物业管理公司。股份公司引进物业管理公司对辖区物业进行专业化管理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后,持相关资料到区建设(住宅)局备案登记。

  (一)申报主体

  申报单位:物业公司

  备案登记单位:深圳市龙岗区建设(住宅)局

  (二)具备的条件

  物业公司与服务对象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

  (三)登记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1、物业管理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物业管理企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2、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复印件;

  3、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简历表、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机关所在地、联系电话,在本区物业管理区域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上述材料应加盖物业公司公章。区主管部门查验原件。

  (四)备案登记的方式

  提供书面材料。

  (五)程序

  物业公司有关人员持登记备案材料到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 鼓励股份合作公司对社区内出租屋、旧屋村进行综合整治、集中管理、统一经营、分户核算。

  股份合作公司成立或引进物业管理公司对辖区内住宅、商铺、市场、工业园区等物业实行专业化管理的,出租户在区房屋租赁行政主管机关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凭股份合作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房屋物业管理证明并经区物业主管部门认可后免交出租户的房屋租赁管理费。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建设局(住宅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