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旧村城市更新项目延期招商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旧村城市更新项目延期招商公告
一、信息发布内容
项目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旧村城市更新项目
项目方
深圳市山厦股份合作公司
招商内容
对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旧村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深圳市山厦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进行公开招商
※项目方是否委派评委代表
延期公告期限
10日
合作开发项目内容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情况
1、项目位置。本项目位于平湖街道北部,西临惠厦路,东临广深铁路,南临惠华路,西北侧为平湖金融与现代服务基地
2、项目背景。本项目被列入《深圳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2008年度实施计划》内,2010年4月被列入《2010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2014年计划调整经原规土委审批通过,扩大拟拆除范围,现该更新单元规划已于2020年6月5日经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审议,并经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2020年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0年11月19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旧村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情况的通知》,明确《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旧村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审议通过,并原则同意该《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及改造目标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021年10月27日,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出具关于《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旧村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修改》审批情况的复函(深龙更新函〔2021〕232号),明确拆除范围用地面积为198,945.7平方米,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为112,777.4平方米,并对分期实施方案、及其相应修改部分公共配套设施分期、规模、位置及人才住房与保障性住房类型等内容进行修改。
3、项目土地状况。本项目更新单元用地面积223,109.6平方米整体拟拆除范围面积为198,945.7平方米,其中拆除范围线内招商方集体用地约187,496.17平方米(以上面积为前期核查数据,最终以政府相关部门实际批复为准)拆除范围外更新范围内招商方集体用地约7,214.2平方米,用地权属性质为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
本项目拆除范围线内涉及用地权属性质为:非农建设用地、旧屋村用地、已按历史遗留用地和建筑有关政策处理的用地、国有已出让用地、国有未出让用地、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外形成的建成区域,具体见附件1:
4、项目现状物业状况。本项目需拆迁永久性建筑物面积204,069.65平方米,临时性建筑物投影面积15,522.28平方米构筑附属物262项,建筑物信息具体见附件1(具体以测量单位测量数据为准)
5、规划指标。本项目更新单元用地面积223,109.6平方米,拆迁范围用地为198,945.7平方米,更新单元规划建设用地面积112,777.4平方米,容积率6.16,规划计容总建筑面积694,420平方米,其中住宅547,960平方米(含保障性住房62,160平方米),商业、办公及旅馆业建筑面积110,250平方米(含母婴室230平方米,社区菜市场1000平方米),地下商业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公共配套设施(含地下)34,210平方米(含9班幼儿园3所,每所2400平方米、占地面积2700平方米,邮政支局1500平方米,社区服务中心500平方米,社区管理用房300平方米,社区警务室50平方米,社区健康服务中心1600平方米,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1600平方米,文化活动中心8000平方米,综合车站8100平方米,公共充电站1400平方米,公共厕所60平方米,社区级公共配套用房3300平方米<含社区工作站用房3000平方米,小型消防站300平方米>,托育服务机构用房600平方米)。另配建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社会停车场(库)共427个车位。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予以核定。
6、项目招商方情况。本项目范围内部分集体资产属于招商方,部分集体资产属于招商方控股的深圳市山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厦实业公司”)(山厦实业公司持有永久性建筑物11996.9平方米,临时性建筑物1470.21平方米),山厦实业公司委托招商方统一对外招商。
(二)集体资产
1、本次招商的集体资产为:本项目范围内涉及招商方集体土地面积包括集体享有或有权益的土地)194,710.37平方米(其中拆除范围线内涉及集体土地187,496.17 平方米,拆除范围线外更新范围线内涉及集体土地7,214.2平方米),地上永久性建筑物36,839.19平方米及临时性建筑物7,442.89平方米及构筑附属物262项(其中,招商方持有永久性建筑物24842.29平方米,临时性建筑物5972.68平方米;山厦实业公司持有永久性建筑物11996.9平方米,临时性建筑物1470.21平方米),非农建设用地14,836.58平方米
2、项目可行性分析。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旧村城市更新项目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深一统(研)字[2021]第PHSX-09062号,招商方集体土地范围内项目总投资约人民币7,342,709,279元,包括拆迁补偿费用、补缴地价、建安工程费用、专业费用、管理费用、不可预见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最终以合作方实际投入为准);改造后项目销售收入约人民币22,751,678,000元(含回迁物业)
合作方在项目合作开发过程中,应缴交和承担的各项投资费用以实际发生的为准,高于上述测算标准的,由合作方承担,投资风险由合作方自负,招商方根据成交结果享有的利益不降低。
3、集体资产评估结果
1、《权利人深圳市山厦股份合作公司所拥有的位于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旧村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现状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深一统评字(2021)第PHSX-09073号——在价值时点2021年9月16日,招商方的现状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244,399,511元;
2、《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旧村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深圳市山厦股份合作公司所拥有的土地在城市更新设定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深一统(2021)(估)第PHSX-09074号——在估价期日2021年9月16日,招商方土地在城市更新设定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116,622,368元;
3、《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旧村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涉及深圳市山厦股份合作公司所拥有的14836.58平方米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深一统(评)字[2021]第PHSX-09075号——在价值时点2021年9月16日,招商方非农建设用指标价值为人民币81,601,190元。根据深圳市一统土地房地产评估工程咨询勘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圳市平湖山厦旧村城市更新项目采用非农指标对补交地价影响的说明》,对比未调入非农指标的应缴地价,14836.58平方米非农指标调入后,可节省地价款110,124,179元。因此,非农指标交易底价不得低于110,124,179元。
4、《权利人深圳市山厦股份合作公司所拥有的位于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旧村城市更新项目拆除范围外更新范围内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价值评估报告》:深一统评字2021第PHSX-11060号——在价值时点2021年9月16日,招商方拥有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价值为人民币23,806,860元。
(三)意向合作方情况
(1)本项目的意向合作方为深圳市远盛业投资有限公司。
(2)意向合作方已协助招商方完成下列具体工作:
完成更新项目计划申报、土地与建筑物信息核查、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缴纳监管资金、与部分权利人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
(3)根据深圳普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圳市远盛业投资有限公司“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旧村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前期资金投入(不含非公益用地拆迁补偿费及资本化利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深普所专审字[2021]1087号),截至2021年9月30日,意向合作方前期资金投入(不含非公益用地拆迁补偿费及资本化利息)合计人民币643,193,586.59元。
二、项目开发预算及进度
项目开发预算:(1)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旧村城市更新项目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深一统(研)字[2021]第PHSX-09062号,招商方集体土地范围内项目总投资约人民币7,342,709,279元,包括拆迁补偿费用、补缴地价、建安工程费用、专业费用、管理费用、不可预见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最终以合作方实际投入为准);改造后项目销售收入约人民币22,751,678,000元(含回迁物业)。(2)合作方在项目合作开发过程中,应缴交和承担的各项投资费用以实际发生的为准,高于上述测算标准的,由合作方承担,投资风险由合作方自负,招商方根据成交结果享有的利益不降低。
项目开发进度:集体企业城市更新项目工程进度一般分为项目计划立项、土地及建筑物核查、专项规划审批、房屋拆迁谈判与拆除、实施主体确认、办理用地手续、项目基础及主体施工,项目销售等阶段。本项目已完成计划立项、土地及建筑物核查、专项规划审批阶段。
三、合作方式
1.招商方以集体土地面积包括集体享有或有权益的土地)194,710.37平方米(其中拆除范围线内涉及集体土地187,496.17 平方米,拆除范围线外更新范围线内涉及集体土地7,214.2平方米)、地上永久性建筑物36,839.19平方米及临时性建筑物7,442.89平方米及构筑附属物262项、非农建设用地14,836.58平方米参与合作开发建设,项目的运作、开发等全部资金投入由合作方负责。
2.招商方提供上述集体资产,获取相应的合作补偿及利益回报(含分成物业和货币补偿);项目改造开发建设过程中,招商方不承担任何出资义务,不参与具体开发管理等事务,项目改造开发、建设、销售等均由合作方负责出资。
3.合作方作为项目改造实施主体,负责更新单元内除集体资产之外的其他物业及土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除招商方应取得的回迁补偿及其他权利人物业及土地涉及的拆迁补偿权益外,本项目的其他权益均归属于合作方所有。
4.合作方负责从实施主体确认、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不动产权证到项目开发建设完成整个过程中的全部工作并承担所有费用及税款等一切开支,招商方予以协助。
四、合作开发期限:
1、本项目开发期限自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之日起至项目规划实施完成且招商方取得全部分成物业及现金补偿之日止。
2、合作方应于本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60个月内(采用分期开发模式的,应在相应地块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60个月内)完成竣工备案并向招商方交付分成物业(以招商方验收通过为准),并于招商方办理分成物业入伙手续之日起24个月内为招商方办理物业不动产权证书。
3、若合作方逾期向招商方交付分成物业的,按下列方式执行:(1)逾期一年内的(含本数),合作方需按同期同地段同类型分成物业的市场租金标准(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予以评估)向招商方支付过渡安置补偿费;(2)逾期超过一年的,每一年在上一年度补偿费基础上上浮10%,直至分成物业交付招商方之日止;(3)逾期超过5年的,招商方有权单方解除合作开发协议,所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合作方应无条件退出合作开发项目,其全部投入归招商方所有,并应配合将项目公司股权(如有)全部转移给招商方,项目公司产生的债务(如有)由合作方自行承担并负责解决。
4、因合作方原因导致逾期为招商方办理分成物业不动产权证的,按招商方分成物业市场评估价或市场销售价每日万分之三标准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五、利益分配方式:通过回迁物业及现金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六、招商底价:
本项目招商方通过回迁物业、现金补偿的合作分成招商底价为人民币2,500,000,000元,折算回迁物业面积,其中集中商业物业为32,000平方米,办公物业为55,200平方米,共87,200平方米。
七、其他条件:
1、招商方根据谈判结果,按照“优先选取集中商业、地下商业、办公物业,不足部分临街商业物业补足”的原则,以集中商业物业35,000元/平方米、地下商业物业31,200元/平方米、办公物业25,000元/平方米、临街商业65,000元/平方米的价格标准获得分成物业。最终回迁物业类型与面积以最终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为准。
2、分成物业交付标准及交付时间
合作方应于本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60个月内(采用分期开发模式的,应在相应地块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60个月内)完成竣工备案并向招商方交付分成物业(以招商方验收通过为准),以毛坯标准向招商方交付全部分成物业。
3、分成物业产权性质
分成物业性质:商业、地下商业、办公、临街商业。合作方负责办理不动产权证(红本)。
4、税费
(1)合作方承担项目改造开发过程中税务咨询、房产证注销等相关纳税、完税费用;(2)合作方承担支付的补偿款及办理不超过成交结果部分的分成物业不动产权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及税费,超出成交结果的建筑面积部分的一切费用及税费由招商方自行承担。
5、过渡安置补偿费
招商方拥有的集体现状物业面积为永久性建筑物36,839.19平方米,临时建筑物7,442.89平方米。招商方的搬迁过渡安置补偿费自集体现状物业移交之日起计算,截至2021年10月31日,集体现状物业永久建筑物已移交36,156.84平方米,临时建筑物已移交7383.14平方米。就该部分已移交的集体物业(扣除已提供过渡用房的物业4010.08平方米,已移交物业的计算面积包括永久性建筑物及临时性建筑物合计为39,529.9平方米),截至2021年10月31日,合作方共需向招商方补偿过渡期租金人民币17,151,990元;自2021年11月1日至成交(中标)结果公示发出之日期间,合作方需每月给予招商方过渡期租金补偿人民币869,658元,不足一个月的按当月实际天数计算(下同)。以上过渡期租金,合作方需在成交(中标)结果公示发出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招商方。
截至2021年10月31日,集体现状物业永久建筑物未移交682.35平方米,临时建筑物未移交59.75平方米,若该部分未移交物业在成交(中标)结果公示发出之日前完成移交,则自移交之日起至成交(中标)结果公示发出之日止,合作方每月给予招商方过渡期租金补偿人民币16,326元,合作方需在成交(中标)结果公示发出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招商方该部分过渡期租金;若该部分未移交物业在成交(中标)结果公示发出之日前未完成移交,则按照成交(中标)结果公示发出之日后过渡费的补偿标准进行计算。
自成交(中标)结果公示发出之日起,招商方已移交的集体现状物业(扣除已提供过渡用房4010.08平方米,包括永久性建筑物及临时性建筑物合计为40,272平方米)由合作方按照人民币2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支付(若在成交(中标)结果公示发出之日仍有未移交的物业,则该部分物业按实际移交之日起算过渡费),自成交(中标)结果公示发出之日起,每三年递增15%,直至合作方向招商方发出回迁安置房的“入伙通知书”指定的入伙时间为止。合作方额外提供18个月的过渡期租金用于补偿招商方在入伙后至招商期间的房屋空置造成的租金损失,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房屋空置租金损失=入伙时间前一个月的过渡费总额×18个月
6、登记价格
招商方根据集体物业的经营特点及以交付日相关政策规定,由招商方届时书面确定分成物业产权登记价格。
7、差价结算
招商方选定的各类型物业若出现建筑面积差异的,采用以下办法进行结算,合作方通知招商方办理分成物业入伙手续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双方按本条约定的面积差价结算办法相互结清应补交(或退还)的差价款项:
(1)商业、临街商业、地下商业、办公、住宅等各类型建筑面积差应分别控制在10平方米(含)以内,并按照商业物业11,500元/平方米、地下商业物业10,800 元/平方米、办公物业11,055元/平方米、临街商业11,05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结算。
(2)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按竣工交付时项目同期同类物业市场销售价格结算。
8、停车位
合作方需按照回迁集体物业业态性质及面积参照现行规范应配建的车位数量向招商方移交停车位,该部分的停车位的经营收益归招商方所有,若委托合作方管理和维护,相应收益比例分成再行协定。
9、物业管理
分成物业的物业管理由招商方与合作方根据建成后的物业实际分配情况另行协商,分成物业涉及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由招商方自行管理。
10、招商费用
合作方承担招商方基于本项目聘请评估、法律服务、会计审计、招标代理等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所支付的服务费用429.84万元。合作方于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11、容积率调整分配原则
本项目设定土地初步规划为居住用地、商业用地,设定容积率为 6.16(最终以相关部门确定为准),其中可销售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598,050平方米(含回迁物业)。若相关政府部门批复的可销售计容积率建筑面积高于上述598,050平方米,对于建筑面积超出部分(不含无偿贡献给政府的建筑面积、公配面积),招商方与合作方另行协商,原则上招商方应分得的比例不低于谈判结果中招商方应分得的分成物业面积与可销售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包括回迁物业)比例;若相关政府部门批复的可分配、销售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低于上述598,050平方米,招商方根据成交结果享有的利益不降低。
12、补偿物业位置朝向及分配原则
补偿物业原则上集中安置,具体位置及朝向等在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中另行约定。分配优先以整栋或整层为单位,上下层联系一起,以整体方便实用为原则,集体回迁物业建筑设计方案需与招商方协商确定。
延期公告起始日期
2022年3月10日
挂牌期满时间
2022年3月19日
报名登记时间
2022年3月10日09时至2022年3月19日18时
谈判文件领取地址
竞投人在报名登记且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路383号业务受理窗口领取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及地点
时间:通过资格确认的竞投人递交响应文件时间:2022年3月21日下午14:00-14:30
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路383号评标室
交易保证金
10000万元
交易保证金的收取及处置方式
交易保证金由竞投人缴纳至交易集团指定的以下银行账户:
户名: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行:民生银行深圳五洲支行
账号: 633286528
(1)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0000万元,竞投人应于投标报名截止日前交纳交易保证金至交易集团指定账户。交易保证金应一律从竞投人基本账户转出,不接受现金汇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出和第三方代交。
(2)竞投人中标后,若因竞投人原因,未与招商方签署合作开发协议的,取消竞投人合作方资格,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招商方有权重新选取合作方。
(3)未被确定为合作方的竞投人凭交易集团出具的交易保证金收款凭证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手续,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办理退还交易保证金手续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无息返还。
4)本项目在交易集团招商发生的交易费由中标人根据交易集团规定的收费标准及支付要求进行支付。
履约保证金
(1)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
(2)如意向合作方成为合作方,其前期交纳给招商方的合作意向保证金5000万元自动转为本项目履约保证金。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集团在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后5日内退还给意向合作方。
(3)如非意向合作方成为合作方的,合作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5000万元由交易集团划转至招商方指定账户作为履约保证金,其余款项由交易集团在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后5日内无息退还。
(4)合作方不履行合作协议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5)该履约保证金在分成物业交付且经招商方验收通过之日起30日内无息退还给合作方。
竞投人需满足的资格条件(附应提交的报名材料)
1、竞投人资质要求
(1)竞投人或其控股母公司(直接持有竞投人股权≧51%,下同)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或以上资质(提供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核对原件;涉及其控股母公司资质的,应提供与竞投人控股股权关系的工商登记信息截图);
(2)竞投人净资产规模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负债率不高于50%(提供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者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核对原件);
(3)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与业绩(提供《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信息查询结果截图、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截图,加盖公章)。
2、竞投人具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经验
(1)竞投人(或其控股母公司或该控股母公司直接持有51%及以上股权的子公司)具备5年及以上深圳市房地产项目开发经验(提供2016年6月30日之前,竞投人或其控股母公司或该控股母公司直接持有51%及以上股权的子公司有在深圳开发房地产项目经验证明资料,以下任意一项均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文件)。
(2)竞投人(或其控股母公司或该控股母公司直接持有51%及以上股权的子公司)在深圳市范围内已竣工完成至少1个城市更新项目(提供与更新项目所在地的股份合作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及项目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文件)。
(3)竞投人(或其控股母公司或该控股母公司直接持有51%及以上股权的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以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文件落款时间计),在深圳市范围内已竣工完成的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含不计容建筑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提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文件)。
备注:竞投人以其控股母公司的资质、业绩参与项目招商的,报名时应提交其控股母公司盖章的资信授权文件,若竞投人中标,其控股母公司须出具书面担保函,对竞投人与招商方、山厦实业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和拆迁补偿协议(如有)中竞投人的全部责任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是否已有意向合作方
意向合作方是否涉及优先权
特别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1、考虑到意向合作方在项目前期计划立项、规划报批阶段的贡献,根据公平公正原则,经招商方股东代表大会表决确定,在本次项目评审中将给予意向合作方6分的优先分。
2、因本项目一期已纳入《龙岗区2020年“加快国土空间提质增效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城市更新专项行动方案》储备项目,合作方须在交易集团发出《成交凭证》之日起30天内向政府移交该期学校用地及其周边公共设施用地不低于4.8万平方米用地。同时,本项目一期项目列入了龙岗区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项目(城市更新类),合作方须在交易集团发出《成交凭证》之日起90天内完成该期拆迁范围内全部私人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95%(即私人房屋签约率按物业面积统计不低于95%),并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合作方未按期完成的,招商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合作开发协议》,并没收合作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3、由于意向合作方已向招商方及社区工作站提供临时办公用房,为确保招商方及社区工作站工作顺畅,合作方为非意向合作方的,自交易集团向合作方发出《成交凭证》(需确认)之日起30天内,合作方完成临时办公用房租赁工作。
4、合作方为非意向合作方的,自交易集团向合作方发出《成交凭证》之日起10天内,需向意向合作方支付前期有关费用643,193,586.59元及前期合理利润128,638,717.32元。合作方未按时向意向合作方支付该款项的,招商方将无条件终止合作,并没收合作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5、意向合作方已按规定和平湖街道办事处签订了《资金监管协议》并缴纳了监管资金。合作方为非意向合作方的,须在交易集团发出《成交凭证》之日起90天内协调意向合作方解除《资金监管协议》并协调解除对意向合作方的资金监管,所涉及事宜由合作方自行负责,与招商方无关。合作方未及时协调完成的,须在90天内向意向合作方支付其已缴纳的监管资金。
6、意向合作方已与项目范围内部分权利人签署了搬迁补偿协议,已签约永久性建筑面积约为160,000平方米,其中公益用地拆迁补偿签约成本已计入前期费用内;若合作方为非意向合作方的,除前期费用外,合作方还须向意向合作方支付非公益用地部分的拆迁补偿签约成本。
7、本项目可能涉及搬迁补偿等原因引起的信访、解约等风险,由合作方自行承担解决。
8、合作方违反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政策,不及时提供政府公共配套用地及设施,导致更新单元范围调整或项目终止的,招商方有权单方终止合作,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合作方赔偿招商方经济损失。
9、本公告未涉及的合作开发事宜,以招商方与合作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为准。
是否允许联合体报名
资格确认
结果公告期间,由平湖街道办对竞投人资格进行确认。
交易方式
1.拟通过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以下简称“交易集团”)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引进项目合作方,具体交易方式根据资格审查结果确定。公告期二十个自然日届满后,若符合条件的竞投人超过3家(含),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合作方;若符合条件的竞投人不足3家,则公告期延长10个自然日。延长公告期满后,若只有1个符合条件的竞投人,通过单一来源谈判方式确定合作方;若有2个(含)或以上符合条件的竞投人,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合作方。
2.竞投人均需在报名期内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公告期满后,交易集团将对竞投人进行资格初审,在交易结果公示期间,由平湖街道办对竞投方资格进行确认。
评审和成交方式
1、本项目采用百分制评分,谈判文件由招商方股东代表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招商方案另行制定并实施。
2、竞争性谈判交易方式依综合评分各项合计最高分确定合作方,单一来源谈判交易方式沿用竞争性谈判文件,依综合评分各项合计不低于70分确定合作方。
3、竞谈小组由7人组成,招商方代表2人,其余5人由交易集团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决策程序
已按程序报平湖街道办事处审查通过,并经招商方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委员会、股东代表大会依次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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