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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鹅公岭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管理暂行规定(2018.4.16-最新修改版)

 

深圳市鹅公岭股份合作公司

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平湖街道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办法,结合本公司财务活动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财务管理原则

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务管理政策法规,运用有效的管理方式和技术手段,维护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准确性,保障公司资金安全、资产保值增值,防范财务管理的失职行为和违法责任事故。

二、机构设置

第二条 公司设置财务管理部,财务管理部是公司一切财务活动的专职工作机构,由财务负责人1名、会计员和出纳员各1名组成。财务管理部接受公司董事会的领导。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副经理、监事长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出纳工作。财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的会计和、出纳工作。

三、会计核算

条 公司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审核合格后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填制。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记录文字采用中文记账。

第五条 公司必须按照国家《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事项内容不清晰、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和报销手续不完备或越权审批开支等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及要求更正补充。

公司除设立法定账簿外,不得另行设立会计账簿。

公司实行会计电算化核算,年度终了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查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财务负责人签名归档保管。

公司财务专用计算机的日常操作使用,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关于电算化管理办法进行。

第六条 公司必须按照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不做假账,保证账目内容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做到账实、账款、账物、账证、账表等账账相符。

第七条 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或其他任何形式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使用公司银行账户代为任何个人或其他单位支取现金及转账。

三、流动资产管理

第八条 公司的现金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现金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单笔结算起点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日常零星开支;特殊需要现金支付的其它支出。

6、超出上列范围的其它款项支付全部由银行转账支付。

(二)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有收付凭证。现金收入必须由会计填写收款收据,出纳收款盖章后交回会计存查联,由会计保管。

(三)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现金,即“坐支现金”;不得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白条抵库”;

(四)现金日记账必须日清月结,保证账款、账账相符。出纳每天将审核后的现金收支单据进行逐笔序时登记。

(五)每日业务终了,出纳员应结出账面现金结存数,并与库存现金的实存数核对相符,每月业务终了,出纳员应编制现金收支结算清单,连同原始凭证移交会计,会计审核无误后双方签章保存。

第九条 银行存款管理

银行存款管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出纳员应当妥善保管使用银行印鉴和银行存款电脑查询磁卡。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使用,私章由出纳员保管使用,非本公司财务人员不得使用公司银行存款电脑查询磁卡。

(二)银行账户不得设立电子银行功能(除查询功能外),银行账号密码必须保密,非因业务关系不得外传,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号。

(三)妥善保管使用银行支票,出纳员应备存支票的领用登记和清查资料、空白支票不准加盖银行印鉴。

(四)每月月末,出纳员必须将银行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账款、账账相符。

第十条 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管理

(一)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和金额记账,并按往来客户名称设置明细账。

(二)公司应当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追收和清理,并按实际收回的款项冲减相应客户明细账。

(三)公司核销坏账时,在报经批准后,于期末结账处理完毕。公司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坏账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公司净资产在1000-3000万元、坏账金额在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的,公司净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坏账金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公司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后核销;超过限额的,须报街道办审核后核销。

第十一条 存货管理

 公司净资产在1000万以下、金额不符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公司净资产在1000-3000万元,金额不符在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公司净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金额不符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董事会审议,公司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后核销;超过限额的,须报街道办审核后核销。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公司购置的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电子设备、器具、工具、家具等均列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但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也应列为固定资产。

(二)公司对外出让价值较大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车辆和其他主要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由董事会提出方案,经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监事会研究并经股东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再委托正规的拍卖公司挂牌公开拍卖。

(三)公司因生产经营或其他原因必需换或转让原购置单价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生产工具、小型电器、电子设备、办公用具、办公家具等固定资产,可以由董事会研究决定后进行处理。

(四)公司的固定资产应当设置总账、分类账和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明细账可连续使用。

(五)公司应建立固定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和报废核销制度,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查,在每年年终结算进行一次全面的资产清查,不得存在有已报废固定资产长期挂账未处理或未经申报审批直接转销的情况,不得对购入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入固定资产核算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四、资金支付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支付的原则要求:公司所有对外付款均需有收款人合法有效的付款凭证,具备完整的审核、审批程序;除业务招待费、固定项目费用审批另有规定外,公司所有对外付款审批办法如下:

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和经理审核,再报董事长审批。单笔超过5000元的,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签;单笔付款2万以上5万以下(含5万)的,由经董事会成员、经理、财务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并联签;单笔付款超过5万的,由经“三会”成员集体讨论并通过、由董事会、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签。

所有的固定项目费用(具体包括内容详见第十二条)由正、副董事长、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联签。

对经济业务发生在当地而使用异地税务发票或其他票据的,公司不予报销。

公司内部日常往来的零星开支,可以自制支付凭证开支报销。

第十四条 公司人员因公借款,必须填制借款单,注明借款金额和用途并在业务完成后3天内办理结算报销手续,余款同时缴回出纳员;公司财务人员不得擅自办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任何付款。

非公司员工一律不得向公司借支公款。但对本公司家庭经济困难的股民如确因发生重大疾病或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以及其他重大情况的特殊原因,可以向公司提出借款书面申请报告,说明具体借款原因、借款金额以及归还办法,经公司审批后方可借款。借款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董事会成员、经理和财务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借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以下(含10万元)的,由“三会”成员、经理和财务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借款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提请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业务招待费管理

公司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开支,原则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标准提取列支,或按区委“1+4”文件规定核定招待费标准。

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开支实行领导分级审批制度,审批人必须根据报销人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按各自审批范围和标准限额进行审批,任何人不得越权或超标准范围审批和冒名顶替审批。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审批办法如下:

单笔支出在1000元以下的,由当事人签名,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超过1000元的,由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经理联签;超过5000元的,必须报董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 工资标准

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工资原则上参照街道办有关规定提出的工资标准水平确定;其他在职在岗职工的工资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确定。公司需设立其他方面补贴的必须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街道集体办批准。

第十七条 办公用品管理

办公室统一购买办公用品,并建立办公用品领用登记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投资管理

公司投资兴办企业或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项目可行性论证,经董事会集体讨论通过,公司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在1000-2000万元、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在2000-5000万元、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在5000-10000万元、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在1-2亿元、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在2-3亿元、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在3-4亿元、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在4亿元以上、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街道办审核。

第十九条 贷款担保审批

公司为本街道辖区内其他股份合作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报街道集体办审批;其中单笔金额超过本公司当期净资产额10%或在300万元以上的,由街道集体办审核后报区国资办备案。2、贷款担保单笔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由区国资办循有关程序批复。

第二十条 车辆费用管理

车辆费用管理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定编工作车辆(包括大巴用车)的燃油,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刷卡支付油费,专卡专车使用。除长途外出必须在外补充加油的情况外,不予个别报销车辆燃油费用。

(二)公司定编工作车辆(包括大巴用车)定点维修保养。除由车辆专卖店提供的维修保养外,其它的维修保养项目及费用预算由后勤专职人员认定后,填写维修项目报告单,报分管后勤事务的领导批准,未经批准的维修项目不得进厂维修。

(三)车辆维修保养费用集中结算,维修保养费用支付单据须有送修人和分管后勤事务的领导签名。除车辆故障原因不能返回定点厂维修或定点厂不具备相应维修技术需送外地维修之外,其它维修费用(含零部件购买)单据不予报销。

(四)建立定编工作车辆费用单车核算登记,监管工作用车费用支付情况。

第二十一条 预先审批办法

固定费用项目(包括员工工资、津贴、考核、补助、老人福利、社保、税金、办公通讯网络费用、水电费、源水费、代收费、饮用水、办公设备日常维护)不实行预先审批制度。除此之外,一律实行预先审批办法。预先审批办法如下:

单笔预算费用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由费用发生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副董事长预先批准;单笔预算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报董事长批准,董事长根据具体情况批准或提交由董事会审批。

大宗固定资产购置应当经预先经“三会”成员讨论通过。

第二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及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设工程或重大维修工程的工程款按施工合同约定分期支付,竣工结算应具备工程结算详细资料和工程造价的准确数字;无合同的小额维修或装修预先申报审批。

(二)公司严格执行《龙岗区街道、社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对投资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统一纳入招投标范围。

第二十三条 经济合同管理遵守以下规定:

(一)经济合同的订立,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明确具体经济业务内容、各方权利和义务及法律责任,保证经济合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经济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二)土地、物业出租应按《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以五年为一个租赁周期,最长不得签订超过十的长期土地 、物业出租合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土地 、物业出租合同应根据市场价格每三年调整一次租金水平。在正常情况下,原订立的经济合同届满三个月前原周则上不得续签延长合同期的合同、合约或协议。

(三)在合同成立生效的有效期内,如因国家政策变动或合同关联方特别情况变化或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原合同难以执行或不能继续执行的,经合同关联各方协商同意后,可以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与原合同同时使用。

(五)公司应当建立经济合同档案管理制度。经济合同成立后,及时交一份给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同时交一份给财务部门以例掌握收款或付款使用。

(六)公司必须按照签订的经济合同及时向关联方收取或支付合同款项。对关联方拖欠未缴的款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力度追缴,尽量避免呆账、烂账的发生。

(七)公司所有的土地租赁合同签订

公司所有的土地租赁合同签订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联签。

六、财务监督与财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可在职责范围内查阅公司账务或其它财务资料,督促会计、出纳按时完成各项财务报表和工作任务。定期或不定期向经理和董事长汇报公司财务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 设立财务公开栏,定期公布公司财务信息和有关事项。财务公开内容包括以下各项:

(一)公司财务计划(收支预算)执行情况;

(二)公司资产、负债情况;

(三)各项收入情况;

(四)各项支出情况;

(五)利润分配情况;

(六)股东代表大会要求公开的其它情况。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 会计核算、会计档案管理等遵守《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深圳市鹅公岭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深圳市鹅公岭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保留对本规定的修改和解释权。

 

 

201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