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鹅公岭社区青年就业奖励暂行规定

 

为通过就业奖励促进社区户籍青年实现就业,推进社区就业再就业工作。在总结以往相关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就业奖励对象

就业奖励对象须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一)年龄18-35周岁的本地户籍居民;

(二)在本社区范围的工厂企业就业(不包括在非工厂企业单位就业、非本社区范围的工厂企业就业、由社区委派到企业担任厂长或同等职位的就业者);

(三)就业者须与用工企业确定合法劳动关系,签订合法有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区就业服务平台登记备案。

二、奖励金发放

(一)就业奖励金发放半年一期,由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受理就业奖励申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就业情况证明资料。

1、就业奖励申请表。

2、用工企业工资发放表整页(复印件)。

3、用工企业证明。

4、当期各月份考勤记录卡(复印件)。

5、社区就业服务平台认定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将就业奖励申请资料整理归档,提交社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集中审核。审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鹅公岭股份合作公司向申请人发放就业奖励金。

三、奖励标准

(一)工厂企业普工岗位就业者,每月达到正常劳动时间(设定22天)的奖励为初年每人700元;连续就业满1年后每人800元;连续就业满2年后每人900元。未达到正常劳动时间的按实际劳动时间折算奖励。

(二)经社区安排到工厂企业担任管理文员或同等职位的就业者,每月达到正常劳动时间(设定22天)的奖励为每人500元;未达到正常劳动时间的按实际劳动时间折算奖励。

(三)对无固定工作时间,不能提供劳动时间记录的特殊工种就业者,经确认其就业事实后,对应正常工资发放月份,每月奖励300元/人。未达到正常工资发放月份(出勤不足的月份)按比例折算奖励。

(四)就业者在其就业单位的职位提升至厂长或同等职位,或其正常工资达到2500元/月时,就业奖励相应取消。

四、监督管理

为保障社区青年就业奖励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对促进社区就业产生应有作用。防范各种以骗取社区就业奖励为目的虚伪手段或违纪行为,社区就业奖励须纳入民主监督和内部纪律监督范围,就业奖励全程接受社会监督。相关资料信息对外公布。对经查实以虚伪方式和手段骗取就业奖励的当事人,除如数追回奖励金外,永久性取消其享受就业奖励资格。对故意协助、徇私包庇骗取就业奖励的责任人,由社区组织机构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或经济处分。

五、实施时效

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原来已公布实施的工资补贴办法同时废止。本规定由鹅公岭社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居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