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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鹅公岭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鹅公岭股份合作公司

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管理,根据区政府关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管理的指导原则,结合本公司财务活动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原则

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务管理政策法规,运用有效的管理方式和技术手段,维护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准确性;保障公司资金安全、资产保值增值;防范财务管理的失职行为和违法责任事故。

二、机构设置

第二条 公司设置财务管理部,财务管理部是公司一切财务活动的专职工作机构,由财务负责人1名、会计员和出纳员各1名组成。财务管理部接受公司董事会的领导和经理办公室的直接管理。

三、资金管理

第三条 公司的现金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现金支付的项目仅限于: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单笔5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特殊需要现金支付的其它开支。

超出上列范围的其它款项支付全部由银行转账支付。

(二)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有收付凭证。现金收入必须由会计填写收款收据,出纳收款盖章后交回会计存查联,由会计保管。

(三)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现金,即“坐支现金”;不得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白条抵库”;

(四)不准用公司的银行账户代其它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用公司收入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五)现金日记账必须日清月结,保证账款、账账相符。出纳每天将审核后的现金收支单据进行逐笔序时登记。

(六)每日业务终了,出纳员应结出账面现金结存数,并与库存现金的实存数核对相符,每月业务终了,出纳员应编制现金收支结算清单,连同原始凭证移交会计,会计审核无误后双方签章保存。

第四条 银行存款管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妥善保管使用银行印鉴和银行存款电脑查询磁卡。财务章由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保管使用,私章由出纳员保管使用,非本公司财务人员不得使用银行存款电脑查询磁卡。

(二)银行账户不得设立电子银行功能,银行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关系不得外传,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号。

(三)妥善保管使用银行支票,出纳员应备存支票的领用登记和清查资料、空白支票不准加盖银行印鉴。

(四)每月月末,出纳员必须将银行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账款、账账相符。

四、资金支付管理

第五条 资金支付的原则要求:公司所有对外付款均需有收款人合法有效的付款凭证;具备完整的审核、审批程序;公司人员因公借款,必须填制借款单,注明借款金额和用途并在业务完成后3天内办理结算报销手续;公司财务人员不得擅自办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任何付款。

第六条 业务招待费管理:公司每年度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严格按照当年专项预算列支。单笔支出在10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签名,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董事长和经理联签;10000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经理联签。除集体活动接待费外,由各部门经办的接待费开支原则上须预先经董事长同意。否则,可视情况拒付。

第七条 车辆费用管理:车辆费用管理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定编工作车辆(包括校车)的燃油,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刷卡支付油费,专卡专车使用。除长途外出必须在外补充加油的情况外,不予个别报销车辆燃油费用。

(二)公司定编工作车辆(包括校车)定点维修保养。(由车辆专卖店提供的维修保养除外),维修保养项目及其费用预算由后勤专职人员认定后,填写维修项目报告单,报分管后勤事务的领导批准。未经批准的维修项目不得进厂维修。

(三)车辆维修保养费用集中结算,维修保养费用支付单据须有送修人和分管后勤事务的领导签名。除车辆故障原因不能返回定点厂维修或定点厂不具备相应维修技术,需送外地维修之外,其它维修费用(含零部件购买)单据不予报销。

(四)建立定编工作车辆费用单车核算,监管工作用车费用支付情况。

第八条 一般费用(固定费用项目)支付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内部人员工资、津贴、补助、社保、老人福利、税金、财政上缴(含源水费、代收费)、利息等费用支付由相应分管领导(经办人)签名、财务负责人审核后,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联签;

(二)电话费、水电费、办公场所生活资料(燃气、饮水、茶叶、卫生用品用具)及相对固定的其它杂项费用支付,由后勤事务经办人、分管领导签名、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办公设备(耗材及维修)、文具、纸张等。除个别急需情况外,均需预先申报,集中采购。支付单据由后勤事务经办人、分管领导签名,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九条 一般费用(固定支付项目)之外的零星费用支付及装备器材、工具、材料购置,须经预先审批。单笔1000元以下的,由费用发生部门(治安队、城管所、水厂、市场)主要负责人批准,单笔1000元以上的报董事长批准,或由董事长根据用款情况提交董事会审批,急需用款无法经预先审批的,应于事后补办审批。支付票据由经办人签名、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

大宗固定资产购置经董事会讨论。

第十条 工程款支付管理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设工程或重大维修工程的工程款按施工合同约定分期支付,竣工结算应具备工程结算详细资料和工程造价的准确数字;无合同的小额维修或装修预先申报审批。

(二)单笔工程款在10万元以下的,由工程管理经办人签名,财务负责人审核,董事长和经理审签;

(三)单笔工程款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工程管理经办人签名,财务负责人审核,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经理审签;

(四)单笔工程款在20万元以上的,由工程管理经办人签名,财务负责人审核,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经理审签;

五、治安、城管部门的备用金管理

第十一条:治安、城管两部门财务实行统收统支管理,两部门的全部收入直接上交股份合作公司,全部费用由股份合作公司统一支付。为应对两部门一般费用之外的日常零星开支,在两单位分别设置上限每月2万元备用金。

第十二条 治安、城管两部门的一般费用、接待费及零星费用开支,参照前款(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治安、城管两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备用金管理,每月终了,填制收入、支出清单与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结算,申请补充备用金。

六、财务监督与财务公开

第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可在职责范围内查阅公司账务或其它财务资料,督促会计、出纳按时完成各项财务报表和工作任务。定期或不定期向经理和董事长汇报公司财务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设立财务公开栏,定期公布公司财务信息和有关事项。财务公开内容包括以下各项;

(一)公司财务计划(收支预算)执行情况;

(二)公司资产、负债情况;

(三)各项收入情况;

(四)各项支出情况;

(五)利润分配情况;

(六)股东代表大会要求公开的其它情况;

六、附则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会计档案管理等遵守《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鹅公岭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鹅公岭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保留对本规定的修改和解释权。

                              深圳市鹅公岭股份合作公司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