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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应即召开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实行到会人数一人一票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到会的委员应当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决议方为有效。在争议双方表决票相同时,主任具有决定权。

(四)召开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委员。

(五)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委员签字。会议记录材料由公司存档、管理。

(六)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必须将“集体股收益”、“征地款”和“城市化转地补偿款”的收支、结余情况向公司股东张榜公布,并报送街道办事处。

(七)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